什么是期货经纪人?
从法律上讲,期货经纪人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或提供签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其主要功能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充当中介。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然而,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中,期货经纪人不仅做中介介绍,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交易代理在内的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期货经纪人应当向双方如实报告双方的真实情况和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隐瞒。否则,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仅无权要求被代理人付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期货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中介机构身份的依据,是本公司期货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中介人身份和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中介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期货经纪人,又称期货经纪人。
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独立承担中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中介机构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经纪人不是期货公司订立的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公司与其他期货公司之间的中介人。
第三章中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中介人的权利:
1.根据中介合同的约定,为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提供机会或者中介服务。
2.中介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从公司获得从事中介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7条中介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考期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中介服务指南:
忠实原则: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投资者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事项,特别是说明期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书等。,并且不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者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不从事欺诈活动。
遗漏标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介绍或者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经纪人只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签署每月交易账单,无权代表客户发出交易指令,无权代表客户调拨资金。
保密标准:经纪人应当按照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制原则:经纪人从事期货经纪活动时,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八条公司所有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营销总部管理,档案由公司营销总部统一管理,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认经纪人的真实身份,并要求经纪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经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个人简介,包括详细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条中介机构与本公司签订中介合同后,方可从事中介业务,并据此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接受相关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和有偿性。居间合同和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支持中介机构拓展业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中介机构档案,对中介机构及其介绍的客户进行单独登记。
第五章经纪人违约责任和处罚
第十四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经纪合同:
1.利用期货经纪人身份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变相融资。
2.以期货中介机构的名义从事期货中介以外的经纪活动。
3.为客户提供利润保证或* * *承担风险。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有损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进行自律管理。如有争议,公司应及时与投资者沟通,积极解决。如违反中介合同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行业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浙江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
期货中介存在的必要性
(一)自然人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1.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自然人中介机构在未来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期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的期货市场,不仅有期货佣金经纪人(FCM),还有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CPO)等多种形式,为投资者服务,涵盖期货市场的诸多方面。目前,我国公众对期货品种和交易系统的了解远不如股票、债券和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网点数量和覆盖面上也远不如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由于市场开拓力相对较弱,很多期货公司都在努力寻找一条覆盖面广、成本低的业务拓展之路,自然人中介机构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另外,在中国,期货中介是与期货交易相关联的,发展至今。国内大部分期货公司在业务拓展上仍然依靠中介机构,只有少数公司完全依靠员工进行市场开拓。
2.自然人中介机构在协助期货公司广告宣传和业务拓展方面发挥一定作用,缓解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期货公司经济实力等原因,对投资者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强,很多投资者对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信息相对有限,导致交易双方难以订立期货合同。期货中介机构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最好的服务,在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进行调解,传达他们的意愿,起到桥梁和牵线搭桥的作用,有效缓解了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缩短了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的选择。中介机构辐射面广,利用自身资源,代表公司推广期货品种,开发客户,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市场开发网络,为公司提供大量客户资源,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品牌。
3.自然人中介丰富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期货公司可以为所有客户提供一系列标准化的后续服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实力等原因,国内期货公司大多为投资者提供类似的服务,无法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要求。在这方面,中介机构可以更灵活、更个性化地为客户提供此类服务,一对一的方式更适合期货市场的中小客户。个性化服务给自然人中介留下了广阔的舞台。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将部分市场开发业务委托给自然人中介机构,可以使期货公司集中人力物力从事系统维护、研发、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等工作,有利于提高效率,优化期货市场结构。
(二)制度中介存在的必要性
与自然人中介相比,机构中介拥有更广泛的信息资源,更强的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能力,在高度分化的金融市场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中介进行确认和规范的情况下,成熟的机构中介在抗风险能力和诚信方面比自然人中介更具优势,也更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同时,制度中介体系将有利于期货市场自律体系和诚信体系的完善,从而促使期货评估公司的建立。期货评估公司因其独立的中介地位,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品种的竞争力进行客观评估,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期货市场,揭示期货风险,发现投资机会,参与期货交易。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价,起到“善意第三方”的作用。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订立合同,另一方面为信用差、管理经验差的投资者提供服务。这有利于加强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监管,完善期货行业自律体系,建立期货行业诚信文化。
(3)关于只允许自然人中介机构或机构中介机构存在的可行性研究。
目前期货公司主要依靠自然人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很多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我辖区所有公司、营业部)没有机构中介机构。在国内,机构中介基本处于发展初期,其合法性尚不明确,因此期货公司更倾向于或习惯于与自然人中介合作。即使在法律法规层面不允许自然人中介存在,但实践中仍然很难杜绝此类中介的发生。比如在处理账户的时候,期货公司可以以各种费用的形式支付佣金。所以目前取消自然人中介不可行。
作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机构中介促进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分工。如果禁止在萌芽状态,会影响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长远发展。而且机构中介在客户资源、市场开发、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必然会让期货公司越来越多的考虑或重视与其合作。即使法律层面不允许机构中介存在,期货公司仍有可能通过规避政策,与相关机构实现业务介绍和佣金回扣,比如咨询公司以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中介业务,收取佣金。所以,目前禁止机构中介不可行。
(四)自然人中介机构和机构中介机构对期货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问题。
在对自然人中介机构和机构中介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的前提下,这两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同时并行将对期货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1,机构中介的合法性得到认可,将获得快速发展的机会,有利于期货中介机构结构的逐步优化。
2.期货公司将获得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的合作伙伴,双方也可以通过中介合同保证中介关系的稳定性。
3.上述两项变革将加快期货业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
同时,在允许机构中介存在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客户指定机构中介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下单的情况,机构中介可能会形成变相私募基金,这将大大超过自然中介作为代理下单所能控制的资金规模,监管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和困难。另外,当客户与代理人(即代理中介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法律责任会变得非常复杂。
自然人中介研究
(一)自然人期货中介机构的主要问题
实名制开户实施后,中介机构签订虚假合同的非法洗钱目的得到极大遏制。现阶段,自然人中介机构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隐瞒身份误导客户。一些中介机构在发展客户时,私自印制名片,谎称自己是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非法网点聚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在期货经营机构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身份的误解。一旦客户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券商对其盈利的承诺没有实现,客户很容易对期货经营机构而不是券商提起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经纪人的主要报酬来自于根据客户的手续费返还的佣金。在中间商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况下,一些中间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日交易和恶意炒作订单,造成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会导致恶性佣金竞争,损害期货行业整体利益。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许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已经从发展客户转变为发展经纪人,从费用竞争转变为佣金竞争。客户多、成交量大的中介机构甚至可以占到期货公司手续费净收入的80%以上,极大地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导致公司无法完善设施、储备人才、提升服务水平,从而影响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2)自然人的中介地位向委托代理人的中介地位的转变。
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占有相当比例的订购者就是客户的中间人。即使以后法律禁止中介机构成为客户代理,但实际操作中,这种现象也只能从期货经纪合同层面杜绝,而不能从实际操作层面杜绝。如今,网上交易已经成为期货交易的主要方式。客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只需将交易密码交给他人即可。但期货公司和监管部门都不知道这份非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的授权。
(3)自然人中介机构的业务形式
实践中,自然人中介的主要业务形式是合同中介和交易代理。实名制开户实施前,部分中介可能会以某种形式代客户开户。此外,还可能存在中介机构私下与客户签订利润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的情况。
辖内各期货经营机构普遍杜绝了在签订期货合约时同时指定中介机构为代理下单人、资金分配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的情况,特别要求客户不得在资金分配人一栏填写中介机构。但这种做法不能排除自然人中介仍然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期货公司的新合约往往约定期货公司通过将交易结果发送至保证金监控中心来完成告知义务。只要客户将交易密码和资金划拨密码告知经纪人,经纪人实际上就构成了全权代理。
(四)自然人中介与从事客户开发的公司员工的定位差异。
在完全采用公司发展模式,采取公司发展和中介发展混合模式的期货公司中,从事市场开发的从业人员不同于中介。这些员工与期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从公司领取基本工资(底薪)。但券商和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从期货公司拿到的资金都是佣金。当然,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发的工作人员也会获得与客户累计成交挂钩的奖金,但远低于中介机构的佣金比例。而且大部分期货公司都是按照等级来分配员工的市场开拓奖金,而不是直接按比例分配。
(五)期货机构对异地自然人中介机构的管理。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管理异地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期货公司总部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协议,约定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部分管理权,以保证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中介机构;二是期货公司与券商建立松散的合作关系,营业部负责人对券商佣金标准享有较大权利,但公司负责佣金核算和分配。辖内只有一家营业部采用第一种模式,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采用第二种模式。
(六)自然人中介机构的利益构成和来源。
据调查,经纪人不会仅仅因为介绍客户开户而获得佣金。只有在客户有交易的情况下,期货经营机构才会按照客户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佣金。在佣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货经营机构要么以工资的名义入账,要么以手续费的形式处理,或者将上述两种做法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