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国际法著述主要关注以下国际法问题。
在中国现代国际法著述中,许多国际法问题主要是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学术界可以将国际法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理想类型是多样的、开放的,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立不同的理想类型。”首先,这种划分是基于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如德国国际法学者弗朗茨·冯·李斯特将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是从古代到1648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二、维也纳会议圣盟从1648到1815;三、巴黎会议从1815到1856;四、1856到1878的克里米亚战争;第五,海牙和会从1878到1900;第六,1900到现在。
再比如,美国国际法学者芬威克把国际法的历史分为以下七个阶段:一是从古代东方国家到罗马灭亡;第二,从神圣罗马帝国到三十年战争;第三,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到维也纳会议;第四,从维也纳会议到海牙和会;第五,从海牙和会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第六,从一战爆发到一战结束;第七,从巴黎和会和国联成立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