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基本阶段概述

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基本阶段如下:

古希腊罗马舞台

中世纪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帝国主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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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1,强调法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的支配和约束。为了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形式法治的倡导者强调政府分权和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限制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法律作为规则的至高无上性才能确立,法治才能存在。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宗教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其极端形式是将法律视为“君主的命令”,这一命题将导致“恶法也是法”的结果。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如富勒和芬尼斯,声称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但他们的法治原则排斥实质价值,保留形式特征。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有人认为,立法保障特权或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殊照顾或援助,是违反法治的。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求,认为常思在打击卖淫嫖娼团伙过程中的政策取向或脱离规定的公平,有违民主分权原则,是对法治的破坏。所以在司法中,强调形式正义或者程序正义,反对有价值意图的道德原则。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空间作为私人领域,使个人不受政府、组织或他人的非法干涉。显然,正式的法治侧重于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视行使自由的必要条件。

7、提倡法律的稳定性,反对反复无常。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秘法不教,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和任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