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是怎样的?详细!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评价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农村信用社(1951-1959)的形成和发展阶段,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重复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到社会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资金筹集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中国农业银行(1980-1996)托管阶段。信用社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两套编制,两套账簿。农村基层信用社以股份形式设立县联社,信用社和县联社为两级法人制。第四,1996到现在。1996年,信用社脱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转变为“农民自愿入股、成员民主管理、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我们已经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7]20号),要求牢固确立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按照合作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农村信用社内部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1998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化改造,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4月199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地(市)协会,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中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社协会,其主要职能是向信用合作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和培训等服务。2000年7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内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完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常熟、江阴、张家港成立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的基础上,成立江苏省联社。200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钟发[2002]5号),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一些粮棉主产区,有条件的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县级法人制度。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革。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政府要指导当地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2003年6月5438+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钟发[2003]3号),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解决信用社不良资产自有资本不足问题,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中央财政按照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金额的50%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央行票据,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央行准备拨一笔钱,解决农村信用社50%的不良资产和损失,另外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然后把农村信用社交给地方政府。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特种票据的交换与信用社改革的效果挂钩。国家开发银行有义务发放、监督和收回专项再贷款。从1996以来的改革实践看,以明晰产权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创新不外乎三种:一种是江苏模式,即信用社法人以县为单位统一;二是江苏及苏南地区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模式;第三,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都难以同时彻底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的问题。2003年,按照股权结构和投资者多元化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以不同的产权形式进行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革;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和做法;如果股份制改革比较困难,适合合作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组织形式也要多样化。一是可以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的地区建立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密集的县(市)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将信用社和县(市)合作社改为统一法人;第三,在其他地区,在完善合作社制度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合作社的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虽然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还是信用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还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信用社原有的产权结构特征,但仍存在所有权缺失的问题,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县联社统一法人的建立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越来越少。信用社规模扩大、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和管理县联社的职责。事实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变成了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理的情况。就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中小股东比例过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占比过大,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人控制或政府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经营目标埋下隐患。合作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合作制中,由于自然人股东多而股本小,农民对合作社的无知和冷漠,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无法实行。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得大股东对合作银行没有实际控制权,而是行长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