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蛙养殖政策新规定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黑斑蛙、棘胸蛙、棘胸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有交叉管理、养殖历史悠久、人工养殖规模较大的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进行管理。对于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草原局将根据科学优先、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方案并适时调整相关名单。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推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重点保护原产于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