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上推动法治进步的人物有哪些?
1商洋
具体来说,商鞅的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的思想。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也是商鞅其他法律思想赖以生存的基础。作为早期法家的代表,商鞅承担了反对“礼治”、“德治”、“人治”的使命,不遗余力地论证依法治国的合理性。他的理论逻辑大概是这样的:首先,他相信每个人都有“善”
“趋利避害”或“趋利避害”的本质是法治的理论基础。“人生有好恶,人可治之”[1]。正因为“民喜赏罚,恶刑”,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来统治,而不能用德行来统治。法家的人性论是当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平等交换在人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反映。法家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亲情宗法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2]同时,商鞅强调反对复古保守主义,认为“师古而不从今,不合法也”,“三代为君不同礼,五霸为霸不同法也”[3],“治天下不必师古”[4]。他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为了从理论上说明,当时连伏羲、神农、皇帝都制定了法律,根据事件来制定仪式。所以“仁义古为今用”“古今风俗不同,故新事物不同。”如果要用政治紧急关头的人,还是别无选择,只能征服悍马。这是不明智的,不明智的。“简而言之,当今社会只能使用以实力为特征的法治。[5]由此,商鞅论证了推进法治的必要性。
由于商鞅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他的依法治国思想在变法中得到了实践。笔者认为章太炎的话可以用来概括“尽九变以笼五感,止其宪度为根本原因”[6]。
第二,重刑重法的思想。或者说“重刑主义”是商鞅的一个重要法律思想。这一点可以从很多方面得到验证:“不告则斩”,“逾六尺则诛,道必诛”,“无奸胜于重刑”。商鞅的重刑思想是出了名的,那么他为什么要选择一条与传统的智慎思想完全不同的道路呢?笔者认为,这与商鞅的执政策略有关,而不是思想的落后和残酷。商鞅为秦国臣民设计了“自治”之路,即主动择利趋利避害之路,而他则设计了以赏导国、用刑监的“禁”法。两者统一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让奖励足够人民选择,不求其他利益;使刑罚足以禁止而人民又无法避免其危害,从而实现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当然,在重赏与重罚之间,商鞅虽然也重视重赏,比如“汉奸与砍头仇人同赏”[10],但毫无疑问他更重视重罚。商鞅认为“利天下人者大于治,莫康之治在于立君。立君之道不广于胜法,胜法之事不急于奸,奸之根深于重刑。古王赏禁,以刑劝之,求善,以刑除刑。”他明确了重刑的含义,就是要“强奸”,“以刑制刑”。可见商鞅的重刑论是预防论。
第三,刑罚无等级观念,或者说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先秦法家普遍强调法律的平等,商鞅最为坚决。他声称“圣人也是国,是赏,是罚,是教;有赏无敌,有罚有令,有教有从。”一种刑罚是“刑无等级”的思想。这一点在《香清将军乃至庶人博士违抗国王命令,违反国家禁令,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中体现得更为清楚:法律的实施并不因出身和地位的不同而无关紧要,法律根本不能从属于权贵。这就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商鞅为什么坚持“刑无高低贵贱”?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显而易见,这是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需要,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重新分配权利、建立法律新秩序的强烈愿望。其实最反对的是奴隶主和贵族。“商朝十年秦,宗室贵族多恩怨”;第二,应该是商鞅树立法律威信的需要。变法之初,法不能立竿见影为民所信,商鞅也非常重视这一点。此后著名的“悬赏搬木”,正是为了取信于民。这个时候,如果法律不能再平等对待人民,法律几乎不可能实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商鞅说“一句话就行”。
这是商鞅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三个法律思想。当然,他的法律思想远不止这些,还有针对前朝“刑不可知,权不可测”的思想,认为法律必须“分给人民”。法规必须是统一的、稳定的、没有追溯力的:“法如昔坚”,“刑若错动,民不劝之,虽赏重;杀人虽繁,民不惧也。”确定名分、防止争夺、维护等级制度也是商鞅的法律思想。“法律的不确定性如下,所谓名分的不确定性。”
2韩非子
I)本体论领域——法治国家中道的无为与“体道”的无为的关系。
韩非认为法治符合道的无为原则,是“身道”的具体体现。韩非是道家的本体。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物的本源。对此,他说:“道,万事成。”他还说,道是一种“无形、无象”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宇宙万物的总源,是因为道是空、静、无为的,可以让自然做一切。人要成功,就要模仿道的空无无为。这就是“体道”。“身道”是人之本,是行动之本。对于君主来说,最好的“修道”方式就是无为而治。其具体方法是:去除好恶之心,顺其自然。“喜则多事;如果你是邪恶的,你会抱怨更多。所以,我乐于去恶,我谦卑地以为我是道人。”韩非告诫国君,治国要清静淡泊,不能有好恶。那么怎么做呢?那就是:法治。
(二)人性领域——人的性情和“因缘”衍生出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认为君主的法治是“因缘”的表现按照韩非的思想,世间万物皆因道而生,道所获得的内在规定性(德性)体现在外在属性上就是“理”。“体道”原则要求人们在对待一切事物时,都要根据事物的本性行事。君主对世界的统治必须遵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事实。他说:“谁统治世界,谁就要受人情的支配。”在他看来,人性是懒惰和自私的。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遵循法治,我们可以避免犯罪,杜绝混乱。而且法治迎合了人性的逐利性,即“安利的人就做,害人的就去。”法治是“身道”和“理”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
(3)价值领域——法律的功能性和效率性拓展了法治的合理性。
韩非指出,法家崇尚神奇,不是为了良法,而是为了治国。实行法治可能是一时之痛,但却是长远之利;实行仁政,乐则烦恼无穷。君主采取法治不是出于残忍,而是出于长远考虑。君主的法治要建立在法治的合理性之上,依靠法治治理国家才能事半功倍。
(四)历史领域——时代的变迁和道德的软弱都印证了法治的优越性。
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问题上,韩非针对古代圣贤以德治国、国富民强的传说,反驳说古今社会条件差异很大。在古代,资源多,人口少,所以人们不争议生活不费力,有足够的信息。现在人口越来越多,导致物资匮乏,纠纷激烈。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和物质状况也发生了变化,治国方针也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用老方法来处理新问题,我们将无能为力,束手无策。我们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新对策。这是他说的:“古今风俗不同,新理不同。”“世态不同,物是人非”,“物是人非,准备变”。具有非凡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不墨守成规,而是强调时代和历史的变化,要求新的执政方针根据时代不断变化和调整。这是法家遵循的“先王后法”的原则。韩非的“后王法”原则是其社会变革理论的必然结果,也是其治国之策的理论基础。道德手段可能适合古代,但不适合今天。如今,法治优于德治。
总之,为了证明自己的法治思想,韩非进行了许多论证,涉及本体论哲学、人学哲学、历史哲学和道德哲学。在论证中,韩非坚定了自己的治国理念,对法治的信心奠定了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成为法家大师。
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是最强大的。
这本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攻击,从此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尤其是蒙台梭利首次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建设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的组织原则。蒙台梭利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蒙台梭利把法律放在了决定性的位置,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而专制是对人性的蔑视,是对自由的践踏。他进一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在宪法命令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与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对政治理论最突出的贡献。
我只记得这三个人,其他的你可以找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