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怎样的?
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代雅典著名政治家梭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了一个名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陪审团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出,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与案件的审理。参加每次审判的陪审团法官人数约为法庭陪审团法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团法官通过向投票箱投入石块的方式进行投票。古罗马的司法权原本属于人民议会,每个案件由30至40名法官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注2】这种群众集体审判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一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都是民主政体,各种事务都是由自由民集体裁决解决的。这种模式对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认为,由所有自由民组成的人民议会行使司法权,是当时原始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然而,这种当代人眼中的优秀文明成果,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了——中央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团制度存在。
在严格的司法制度方面,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被其他普通法国家继承。1066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古老的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习惯也被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最早是在0世纪初英国国王清理国土的过程中使用的。在清理过程中,国王指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当地知情人,彻底摸清当地的土地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国土调查”。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克拉灵顿圣旨》、《北汉普顿圣旨》),正式确立了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已经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历史上美国和英国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把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学得特别好,美国同时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得陪审团制度空前壮大,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产生了巨大的差异。
英美法系陪审团的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也没有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团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在18至65岁,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五年以上,未因犯罪被剥夺陪审团权利或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团者,均可担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司法工作如此重要,不能由少数专业人员垄断,这是基于法律概念。让一些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怀、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在审判前,陪审员对这个案件没有偏见。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能也不会先调查案情。因此,在审判开始时,陪审员们并没有对案件形成任何内在的信念。另一方面也是由陪审员的选任决定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选任的。这种普遍的选择方法确保了陪审员对要审理的案件没有偏见。
3.在诉讼过程中,陪审团一直是旁观者。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双方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自主决定传唤证人、质证和盘问证人,法官只是被动地按照规定主持审判活动。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消极。在整个庭审中,除了最后的判决,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安静地坐着,听取控辩双方的论点,而不必像法官一样监督双方的论点是否符合法律。
4.陪审员单独行使裁决事实的权利。
陪审团作出裁决后,他们将返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和谁胜诉的裁决。当然,由于陪审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法官必须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但他不能试图控制陪审团或夺取其权威。法官和陪审团独立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陪审制和陪审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团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查明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用“参审制”,法官和陪审员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 * *组成合议庭,* * *审查案件,表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