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承公有住房
公房不能继承。公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物权,仅享有租赁权。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如欲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租赁,经房管部门同意,可以变更。另外,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产权人不是个人,所以公房不存在继承问题。
1.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调配文件后,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非可售直管公房仍可按原规定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建筑外,党政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离不开办公、科研、教学用房、危房、政府集资建房和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房屋,均可出售住房产权。
3.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在承租人购买产权后方可出租。1年7月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可自愿购买产权,也可由承租人在转租合同到期后购买产权再对外出租。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转租给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或者遗产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