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发展史

1949新中国成立前的旧中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落后,发展非常缓慢。1935年,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硕士生和博士生需要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学习两年以上,通过考试并通过教育部的评审,才能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由于当时中国处于战争状态(内战和抗日战争),大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无法开展博士培养,只招收了少量研究生。从1935年到1949年,旧中国举行了9次学位考试,颁发了232个硕士学位。1949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当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顺利时,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发展顺利。当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遇到挫折时,高等教育受到干扰和破坏,发展不够顺利。在此之前,中国主要侧重于培养学位研究生。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在精英教育阶段,研究生以学术为主,主要是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人才,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但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研究生招生规模有所扩大。如果还是以学术为导向,毕业后就业会很难,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急需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因此,应该调整研究生结构,即保留一部分学位研究生,主要由研究型大学承担,大部分高校和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应用型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符合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存在已久,规模非常大。比如65438年到0987年,美国有500多个硕士,47个博士。2000年,英国已在33个学科设立了153个专业博士点[2]。我国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发展历史并不长。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讨论设立专业学位。1991开设了第一个硕士学位——MBA学位,之后又开设了建筑、法律、教育、工程等硕士学位。199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了黄达等学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按专业授予专业学位证书的议案》,将我国的学位分为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学位授予也有两种方式,即按学科授予学位和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它标志着专业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3]。1996国务院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设置的目的、特点、层次、审批、培养、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搭建了稳定的制度平台。65438-0999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学位的地位和作用,有力推动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共有39种硕士学位和5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每年以5% ~ 15%的速度递增。2009年8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招生单位逐步减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在2009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基础上减少5% ~ 10%招生,增加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2010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占整个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比例已经达到24.67%。教育部还要求招收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这将改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在职学位学习为主的局面。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将逐步从培养学术型人才向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研究生教育将进一步从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转变。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逐步形成两种形式,一种是招收在职的非全日制学生,另一种是招收应届毕业生的全日制学生。为什么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第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行各业对知识、科技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第二,当今世界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推动力。中国必须加快建设自主创新型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是企业创新中最具活力的战略要素。以前中国的研究生以学术为主,大部分流向科研和教育领域。然而,成千上万的企业迫切需要大量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因此,必须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满足企业创新对人才的需求。第三,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高校扩招后,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仍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导致供大于求。发展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少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有助于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研究生教育走过了八个阶段,经历了一个“与社会政治经济同甘共苦”的曲折发展过程。高等教育与社会之间应该呈现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有人认为高等教育不应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应该“突破”和“超越”适应论,应该“回归认知理性,构建完善的学术市场”,以此否定高等教育对社会的“适应性”。还有人主张大学应该远离社会和市场,保持独立性[4]。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现实。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八个阶段来看,每个阶段都是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由社会政治经济决定的。第二阶段,尤其是文革第四阶段,教育的“适应性”被破坏。在其他六个阶段中,教育的“适应性”因社会的上升发展趋势而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教育因社会的存在而存在,不可能脱离和远离社会。任何国家办教育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人类的发展。不能因为国家在某一阶段在政治、经济上出现了偏差和失误,就否定教育的适应性。教育中的错误是由统治者和决策者的错误造成的。大学可以在某些方面“与社会保持张力”,具有超越和引领社会的功能,发扬大学的批判性和创造性,但大学不能改变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大学要积极适应和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才有存在的权利和活力。这是大学的外在规律。大学在办学过程中,应该遵循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师发展等教育教学规律,而不是经济和市场规律。这是大学的内在规律。因此,潘懋元教授提出的高等教育的“两个规律”,即“外在规律和内在规律”,是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