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哪些税收制度?

1,先秦时期的税制

夏商周时期实行朝贡制度,这是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实行“始税亩”,这是我国田赋征收的开端。

秦朝的时候,赋税很重,农民要把三分之二的收成交给政府。由于苛捐杂税,秦短命而死。

2、编户(韩):

全民户籍:国家把农民登记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和徭役的依据。农民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有四项负担:地租(土地税)、计税和口税(人头税)、徭役和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对薄税不闻不问,但到了汉朝,地租轻,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税,文帝实行三十税一税,东汉光武帝把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税。汉代编户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役制度的正式形成。3.租调制(北魏):

实施与均田制相匹配的地租调制和与均田制相匹配的地租调制。收田的农民每年必须交一定的租粟,调(户税)丝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4.租租调整制度与两个税法(唐):

初唐时期采用调租制,并发展为调租制。“租”是指成年男子每年向政府缴纳固定数量的粮食;“调整”是指支付固定数量的丝绸或布料;“雍”是指不去服兵役的人,在副徭役期间也可以服丝绸或布匹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制的相似之处在于以人数为主要计税标准,不同之处在于纳思的服务始于唐代。

中唐时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崩溃,租佃调节制无法延续。780年,唐政府改为宰相杨炎的“两税法”:户税、地税按房产、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按户以钱定额,地税以田征粮为单位。一年分为夏季和秋季。

这一变革的基本精神是从本位上变税收为税收,从征收内容上既有货币又有实物,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为晚唐至明中叶的税制奠定了基础。5.田方统一税法和筹款法(宋代):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平均税法和募兵法。6、一鞭法(明):

为了保证1581年的政府收入,张实行了“一条鞭子法”,规定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合成白银,分摊在田上,按田额征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失地农民的负担,简化了税目和征收程序,对豪强偷税漏税也有一定作用。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性降低。虽然因为大地主的反对很快就停止了,但是用白银收税的方法还是保留了下来。7、檀定成(清穆):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了解决赋税的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实行“摊税入亩”,即把赋税平均分摊到田地里,统一收税。

这一制度的实施,部分减轻了无地和失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放松了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出生率的提高;工人有更大的人身自由,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的成长;税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概述:中国古代税制演变的特点。

从秦朝到清朝,中国税制的演变规律可以概括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口为基础逐渐演变为以领域为基础(以两个税法的变化为标志);

商品的收集从实物地租演变为货币地租(以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个税法为标志);

农民从不得不服徭役逐渐发展到以丝为代役(以“用”为标志);

税收逐渐从繁杂演变到简单(以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反映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