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简介

1.纳雍属于哪个市县?2.纳雍县人口?3.纳雍县属于哪个市?4.贵州纳雍县属于哪个市?5.贵州省纳雍县的户籍是什么类型?6.纳雍县隶属于贵州省毕节市哪个县。

纳雍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市南部,与大方县隔河相望,因县城南部有一条纳雍河,故名纳雍。有吊水岩景区、永溪景区、大海坝景区等景点。

纳雍县位于扬子台褶皱带中部,褶皱、断层发育,构造线方位变化大。岩浆活动主要表现在早二叠世末和晚二叠世早期峨眉山玄武岩喷发和同源次火山岩发育,其他形成于中三叠世早期和晚二叠世晚期及早三叠世斑状凝灰岩。前者规模大,与成矿关系密切。

纳雍县人口根据贵州省纳雍县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纳雍县常住人口为711。

纳雍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市南部,与大方县隔河相望。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04 55' 40 "-105 38' 04 ",北纬26° 30 ' 16 "-27° 05 ' 54 "。总面积2452.32平方公里。因为县的南部有一条纳雍河,所以纳雍是县名(也取那敏雍熙的意思)。

贵州省纳雍县气候条件:

纳雍县气候温和,冬季无严寒,夏季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3.6℃,年平均日照1179.9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243.5毫米,无霜期268天,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地形:

大部分土地是倾斜的,坡度很大。总面积中坡度小于5度的平地面积只有247.20平方公里,占10.10%。5度至15度缓坡带386.80平方公里,占15.80%;中坡带1047.80平方公里,占42.80%;25度至35度陡坡面积501.8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0.50%;35度以上陡坡面积264.4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0.80%。

纳雍县属于哪个市?纳雍县隶属毕节市。

纳雍县位于东经104度55分40秒至北纬105度38分4秒至26度30分16秒至27度5分54秒。它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和毕节地区东南部,形状像头西尾东的山羊,横卧在乌蒙山系东南麓、柳冲河和三岔河之间。东南与织金、六枝相连,西南与水城相连,西北与毕节、赫章相连,东北与大方相连。

该县气候温和,冬季无严寒,夏季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4.8℃,年平均日照1439.2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226毫米,年平均雨天217天,无霜期250天,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适合玉米、水稻、马铃薯、烤烟、柑橘等作物的生长。

历史演变:

民国三十年(1941),大定县位于西5区,水城、织金、郎岱,属贵州省第四行政监察区。1950年,纳雍县隶属毕节地区。1970年,纳雍县隶属毕节地区。2011年,国务院同意撤销毕节地区建制,纳雍县隶属其中。

贵州纳雍县属于哪个市?贵州纳雍县隶属毕节市。

纳雍县,隶属于贵州省毕节市,位于贵州西北部,毕节地区南部,东南部与织金县、六枝特区接壤,西南部与六盘水市水城区接壤,西北部与毕节市七星关区、赫章县接壤,东北部与大方县接壤。位于东经104 55' 40”至北纬105 38' 04”至北纬26 30' 16”,东西长56公里。

1950年,纳雍县隶属毕节地区。1970年,纳雍县隶属毕节地区。2011年,国务院同意撤销毕节地区建制,纳雍县隶属其中。2020年6月,纳雍正式退出贫困县。

气候条件:

纳雍县气候温和,冬季无严寒,夏季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3.6℃,年平均日照1179.9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243.5毫米,无霜期268天,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贵州省纳雍县的户籍类型有哪些?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户口只有两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纳雍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市南部,与大方县隔河相望。有吊水岩景区、永溪景区、大海坝景区、宗溪河景区等景点。

纳雍县人民政府网纳雍县人民政府网:

纳雍县人民政府简介:纳雍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是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毕节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纳雍县人民政府的职能: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下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妇女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