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订)

一、城市河道隔离带的范围

根据城市河流所处的位置和主要功能,将其分为三类:景观河流、水源河流和排水河流。

(一)风景河流两岸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流上口线为准。根据每一段的具体情况,向两侧各画出50米、70米或100米。这些河流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河环;

(2)长河-北护城河-马良河-水碓湖-通惠河花园式河环;

(3)土城沟花园河(小西门经黄亭子向东至巴河);

(4)其他风景河流:永定河引水渠(电站水闸-罗道庄)、双子支渠下段(京密引水渠-长河)、体育馆水系上段(马良河-东直门大街)、清河(安和闸-清河镇)、万泉河(万泉庄-清河)、巴河(。

(二)城市水源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向外划100米。这些河流包括:

(1)永定河引水渠城区段(三家店河闸至电站闸);

(2)南汉河(颐和园团城湖至永定河引水渠电站闸)。

(三)城市排水渠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渠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50至70米,排水支沟隔离带宽度为20至30米。这些渠道包括:

(1)巴河(酒仙桥-温榆河);

(2)清河(清河镇-温榆河);

(3)凉水河(大红门-马句桥);

(4)其他支流:北汉江、小月河、沟泥河、北小河、马良下游、新开运河、水崖沟、曹锋河、马槽河、小龙河、大柳首河、萧太后河上游、大阳坊沟等。

以上三类河流隔离带各段宽度见附表。二、在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风景河流隔离带,必须逐步绿化,形成滨河绿化带。非建设区河流隔离带内的土地可继续耕种,鼓励植树造林、种花种草。

可按规划在河道隔离带内修建道路,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建设少量的园林小品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如船闸房、游船码头等。三、在隔离区内,不准修建生产生活用房和各种临时窝棚,不准堆放物料、垃圾,不准取土挖砂。个别确有必要的临时建设设施,应按临时占地规定严格审批,审批机关应监督其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恢复地貌。四、在隔离带内过去已经批准建设的单位(不包括违章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和新建各类建筑物;确需建设现有房屋的,应尽量搬迁或退到隔离带外进行重建,并按规划建设各类新房。

隔离带内现有的农村居民点和工副业点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但可根据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改造,并尽可能保留部分绿化用地。五、凡违反规定在河道隔离带占地建房的,均按违章建筑处理。六、城市建设区范围以外的河流和郊区农田排水沟、大型灌溉渠如何划定隔离带,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本规定自6月3日起施行,1984+0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