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银行存在的基本模式
根据物流商参与融资服务的阶段或深度不同,物流银行的模式可归纳为以下两种:即出质人与商业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已经或即将存入物流商仓库的动产作为质押物;质权人、商业银行、物流商签订质押监管合同,物流商负责监督管理质押动产;一旦出质人向商业银行归还贷款或增加保证金,商业银行将指示物流商释放受监管的质押动产,物流商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指示存放和释放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很多银行都是用仓单质押代替动产质押。原因是用作质押的动产不同于用作抵押的不动产。前者可以通过登记证明其所有权,后者只能通过占有证明其所有权。现实中,商业银行似乎对“占有”的公示方式表示怀疑。合同法确认仓单的法律地位后,人们认为这种权利凭证可以弥补动产占有公示的不足,因此更倾向于接受仓单质押。
根据货物的位置,这种商业模式可以细分为仓内监管和仓外监管。仓内监管是监管物流商自有仓库内的质押动产,仓外监管是监管物流商有限使用权的仓库内的质押动产,通常是在出质人自有仓库内。仓外监管在物流商自有仓库之外,拓展了物流银行的服务领域,也可能节省整个质押贷款业务产生的费用。然而,这种模式有其局限性,商业银行和物流供应商都应谨慎使用。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出质人的质押财产仍在出质人的仓库内,物流商能否实际控制质押动产无法提前确定,这可能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的质押物必须交付质权人才能生效,从而使商业银行的质权无法成立;从物流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实施出库监管是基于物流供应商的出口仓库管理能力。而且监管出质人自己的仓库风险更大,因为出质人作为质押动产的所有人,比其他任何第三方都有更多的“理由”违反游戏规则。如果物流商没有很强的出口管理能力,仓外监管将是一句空话,物流商也无法利用自己的仓库专业知识来逃避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上述出库监管不可避免的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将增加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转移给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因加强控制和增加监管操作而承担的费用;作为物流供应商,要从人的控制、作业设备控制、作业流程控制、管理软件控制等方面尽快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强化出库监管的模式,从而在空间上拓展物流银行的服务领域,拓展商业银行和物流商的盈利领域。即出质人、物流商、商业银行、供应商签订合同,商业银行根据出质人与供应商的供货合同,代表出质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根据供货合同和与商业银行达成的协议,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商,物流商从收货时起承担监管责任。
保兑仓与仓货质押贷款的区别在于:仓货质押贷款中,仓货不是在进入指定仓之前质押,而是在进入仓时或进入仓后才质押,物流商的监管责任是在货物进入指定仓后才开始。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就是先质押后贷款;至于确认仓库,货物在进入指定仓库之前就已经成为质押物,物流商应该在货物入库之前就开始履行监管职责,可能是从供应商发货的时候,也可能是进口货物入关的时候。
保兑仓是物流银行的高级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物流商提供的不仅仅是传统的仓储服务,而是货物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流动的全过程;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也会大大增加,因为它允许作为质押品的货物在空间上移动,在形式上发生变化(比如涉及到加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