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王朝的法典。

1,“新法”

新法指的是中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在魏明帝,鉴于汉朝法律法规繁杂,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上书改变量刑制度,制定了十八部新法,也称卫法、曹魏法。

三国时期,吴、蜀虽然制定了一些戒律,但并没有编成一部系统的法典。曹魏新法是三国时期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2.太史律

由于魏律内容复杂,早在执政时期,贾充、杨虎、杜聿、裴楷等人就奉命参照汉律和魏律修改新法。

晋武帝于太史三年(267年)完成编纂工作,并于次年在全国颁布,即《晋律》。因颁布于太史公时期,故又称太史律。

3.开皇之法

《黄恺法》是隋代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宪法。隋文帝元年(公元581年),高炯等人奉命撰写新法,同年颁布。

明成祖三年,苏维、牛弘奉命重修,繁减为12条,即名案、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行、贼盗、诉讼、诈骗、杂行、捕死、越狱,共计500条。“刑网自简,疏而不输”。(《隋书刑法年鉴》)。原文已经丢失。

黄恺律法废除了前代的鞭笞、斩首、劈轴等酷刑和蹲刑的方法,并将刑罚名称确定为“鞭笞、杖打、学徒、流放、死刑”和“八议”。还将北齐“十大重罪”改为“十大恶罪”,规定在“名例”中

5.大明法

《大明法》是明朝的主要法典。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划时代的法典。它最早创作于金戈与马铁之战,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时代。

这部大法既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势,又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不仅如此,它还开创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先河,为中国现代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借鉴。

5.永辉法律

唐高宗永辉二年(公元651年)颁布了《永辉法》。永徽初,孙昌戊己、李逊、郁志宁按贞观之法撰,12篇,500篇。内容与贞观之法基本相同。

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使执法人员明白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唐朝统治者尊徽三年,还命孙昌戊己等人撰写《议事录》,逐句讲解永惠法。

永辉四年撰奏,共三十卷,附于法,同时颁布,与法具有同等效力。法疏合而为一,称“永辉法疏”,后称“唐法疏”。

它是唐律发展到一个完整阶段的标志,也是宋、元、明、清等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对越南、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它是中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6、《法律》

《吕超》是西汉中期立法活动的成果之一,别名《潮河法》,主要是关于潮河制度的专门法律。

西汉中期立法活动的成就之一。汉武帝时期,虞照制定了六部《潮河法》,又称《潮河法》,主要是关于潮河制度的专门法律,进一步规范了朝臣朝见君主的礼仪。

《九章法》、《旁章法》、《龚玥法》和《鲁超法》合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

7、《宋刑事制度》

宋太祖剑龙四年(公元963年),当时的工部尚书让大理寺的窦仪主持立法。同年7月,《宋简·大详刑制》制定完成,简称《宋刑制》,由宋太祖诏书颁布全国。

唐玄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法总分类》,将唐律条文按其性质分为121类,然后将“类似条件”的顺序、体例、公式、次序附在法条上。

这种集法、令、表、式、规于一体的体例,改变了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传统,开辟了一种新的立法形式,简称“刑法典”。

《大众刑法》系列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所模仿。五代至宋代,刑法系列取代法律成为主要法典,如同光刑法系列、大州刑法系列等。

宋朝沿袭这一立法模式,颁布了《宋代刑法典》,由大理寺在全国范围内印制发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印刷法典。

宋代刑法典与唐律一样为十二条,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除了有几个字要避免,可见唐律对宋代刑法典的影响之大。除了本朝的大量诏令外,还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令,以供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袭了《唐律》的规定,其他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诉、减、赎等也与《唐律》相同。然而,宋代的刑罚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凌迟刑的合法化始于宋仁宗时期。

8.清朝的法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清朝法律的制定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大臣的努力。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后,任命王泰为法律法规的执行长官,重建了清朝的法律。经乾隆皇帝鉴定后,正式“刊于海内外,永守之”,形成了清代代代相传的基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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