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法律特征
一、明律:
*严厉镇压危及君主专制的抵抗行为。
(明律加大了对危害国家、谋反、造反行为的镇压。
法律采用加重重罪处罚原则。)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虾兵蟹将,结成集团,内外勾结——《大明律》有“集团内奸”专条。
*严惩贪官——大明法规定,贪财的“枉法盗财”将受到严惩;从里面偷东西,先不管了,又把赃物归罪;对于履行监督职责的“奉先官”,若犯贪污罪,将给予比其他官员更重的二等处分。此外,明大钊还重点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朝的法律相对于唐朝的法律要严厉得多,所谓“藐视者重之”。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人民反抗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法。这是法律严格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为指导思想制定了明法,明法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商品经济的刺激,使封建官吏更加贪婪掠夺,从而激化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侵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特别是皇权利益。
二、大清法律的镇压特点
*执行严厉惩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胁迫政策:(1)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和机制的范围;(2)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是指由罗志的文字狱构成的冤狱。
*维护满族人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同罪不同罚的好坏,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给予满族人更大的特权(降级、减刑)。
*保护满族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建立了更严厉的惩罚制度----移民、流放、驱逐、死亡、斩首和尸体屠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