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史上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受英国发展的影响,各国一般都有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作为其法律渊源。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
2.以日耳曼语为历史渊源。英美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相对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就具有立法意义。英美法系被称为“法官造法”。
4.归纳法是主要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可以对大量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和比较,然后最不恰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
5、没有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1,美国法律的特点:
第一,判例法是主要表现形式。在案件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在审判方式上采用归纳推理,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第二,法律体系复杂。联邦和州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美国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
第三,封建因素教得不够。这是因为北美没有封建制度,引入英国法时没有采用明显的封建因素。
第四,有强烈的种族歧视。
2.美国法律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适合美国国情,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远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资产阶级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对近代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2)创造了立法与司法双轨制,这一制度及其运行为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经验。(3)美国刑法率先创立缓刑制度,将教育理念和人道主义理念引入刑法改革。(4)反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和确立这一法律的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批判和创新精神。当然,美国法律也包含一些负面的内容,比如反劳工立法、种族歧视立法等一些反民主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