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监督的历史
1.新中国成立初期,接收改造和建立消防警察编制阶段(1949)
新中国成立后,接管了原国民政府的警察系统,包括警察系统内的消防机构。通过吸收进步青年,保留老消防警察,接纳一些民间消防组织,重新组建公安消防警察队伍。1955全国公安消防队总数为11165,消防车1207辆。
从65438到0957,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条款:?在城市,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由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专职消防组织,由公安机关编制,所需消防经费由市人民委员会编制预算。?
2、中小船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1965)。
1965 65438+10月15《关于公安消防警察义务兵役有关问题的联合沟通》指出:?全国公安消防总队自6月1965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此后,在全国公安消防警察队伍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从65438到0965,我国公安消防队伍总数发展到26278人。
?3、消防警察改为军队代管(1969)。
3月25日,1969,关于征集消防警察的报告决定:?消防警察的政治思想工作、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者警备区管理。?服务期由5年改为3年。1973,全国公安消防总队后方人员增加到39153。
4、恢复公安机关的领导(1973)
1973 10 6月15日《关于公安消防队领导的通知》规定,从1973 12 6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队的编制、政治教育、专业训练、枪支弹药和后勤供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管理。公安消防队的征兵、退伍、政治军事教材由军队统一办理。中队以上干部均为公安干部,着装标准按公安部规定执行。消防警察服役年限由3年改为5年,根据需要实行超期服役制度。
?5、消防中队干部实行兵役制度(1979)。
1976年8月30日全国武警工作会议报告决定实行消防中队干部兵役制度。1982年,全国公安消防队总数增加到78551。
6.干部战士全部纳入中国武警部队编制序列(1983)?
1982 6月19日《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国消防部队基层消防队中队长以上公安行政编制干部全部转为现役,纳入武警部队序列。
消防局纳入武警总部序列,在业务领导上是公安部业务局。消防部队义务兵服役年限由5年改为3年。
消防部队编入武警序列后,人员编制为现役,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支付,消防车辆、装备等消防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从65438年到0984年,中国有75378名消防部队。
7、公安消防队受公安部领导(1985)
1985年8月21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确定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公安部消防局和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武警部队内卫部队协助,按照消防部队建设要求进行管理。1988年底,武警部队消防支队等警种实行警衔制度。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消防队,在各市、地、盟、直辖市都有消防队(师)、中队。
8、公安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共同作为综合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2018 03 13国务委员王勇在进行中?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当时明确公安部消防管理职责与其他部门整合,设立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