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英国人在北美殖民地做了什么?
契约殖民地和特许自治殖民地1620年,一群逃离荷兰宗教迫害的英国分离主义者乘坐“五月花”号轮船于今日抵达马萨诸塞州普利茅斯。在他们到达美洲大陆之前,成年男子签订了一份契约,这份契约为未来的殖民地奠定了政治基础,并宣布他们将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来治理他们所组成的“公民政治集团”。在此基础上,他们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1636年,另一批清教徒来到康涅狄格河谷,建立了定居点,并按照自己的法规管理。1639年,康涅狄格河沿岸三个城镇的殖民者共同制定了一份名为《康涅狄格基本法》的文件,该文件“按照股份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了殖民政府,并废除了选举权的宗教资格限制。因此,康涅狄格州基本法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当时,类似的合约殖民地有普罗维登斯、纽波特、朴茨茅斯和纽黑文。然而,这些殖民地的居民,担心未来的变化,仍然希望得到英国政府的正式承认,所以他们向英国政府申请了特许状。因此,基于上述契约殖民地,康涅狄格和罗德岛分别于1662和1663合并,形成两个特许自治殖民地。
英国国王在向北美殖民的过程中,也把那里的一些土地分给自己的爪牙或贵族,根据宪章进行统治。这是地主殖民地。1632年,英王将马里兰封给巴尔的摩爵士,赋予他“完全控制当地行政、立法和军事事务”的权力。他对英国国王只有轻微的义务:他承认英国国王至高无上的权力,并献上一些贡品,使得巴尔的摩“就像一个国王,但没有王冠。”[3]这种殖民地实际上是主人从英国国王那里获得的封地,主人拥有完全的统治权力。后来在纽约(1664)、南卡罗来纳州和北卡罗来纳州(1663)、宾夕法尼亚州(1681)、佐治亚州(1733)和新泽西州(1738)建立了地主殖民地。
最初,北美的13殖民地并不是皇家殖民地。1624年,英王以财政失败、内部混乱为借口,撤销了弗吉尼亚伦敦公司的特许状,宣布由英国政府直接统治,由英王直接任命的总督治理。1679年,英国国王将马萨诸塞州殖民地超出宪章规定边界的部分拿走,建立了皇家政府,建立了新罕布什尔殖民地。1684年,马萨诸塞公司章程被撤销。至此,公司群体不复存在。纽约、新泽西、南卡罗来纳和北卡罗来纳也变成了皇家殖民地。到1752年,由于特许状到期,格鲁吉亚成为皇家殖民地。这样,13殖民地中有八个是皇家殖民地,两个是上述特许自治殖民地,另外三个仍然是所有者殖民地,即宾夕法尼亚所有者统治的马里兰、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
总之,这些殖民地的建立,不管是什么形式,名义上都应该承认英王的最高主权,通过英国任命的总督进行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说,北美殖民地是英国君主领土扩张的结果,是以英国人为主的欧洲移民开辟的新大陆。一方面,他们虽然也接受英冠的光环,却“平等地”依附于其光环下的宗主国;但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领地和领地,是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的政治实体。在经济上,各殖民地彼此分离,各有各的经济特点和独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