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具有决定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法律和道德是主导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它们既不同又相互联系。在我国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在经济和政治的基础上影响历史走向。现实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激烈的,这促使我们从过去看现在,从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道德和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互动演进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观念被铸造成法律,即良法的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的素质和道德。然而,无论法律的天网如何修复,总有漏网之鱼;法律调整的范围再广,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如的地方,就是道德可以用的地方,法律不能完全代替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取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模式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历史考证。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与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它们反映了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它们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维护和发展执掌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正义与偏袒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仰来保证它的完成。道德主要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反映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虽然历史上各国法律差异很大,但透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形式,我们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的特点。一般来说,规律的特征一般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的、普遍的、严格的行为准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行为准则;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准则;4.法律是在国家强制的保障下实施的行为准则。同样,道德上的差异并不妨碍他们具有以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规范;2.伦理不使用强制手段;3.道德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因为它们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法律分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和道德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执政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意识的特征。道德是在人们共同的物质生产生活中逐渐自发发展起来的,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和制定。

2.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内容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道德比法律更需要人。它应该考察人们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和社会集体的义务和责任,但不一定要求社会或他人对他们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和道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舆论中。

4.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是关系到根本和重大利益,需要国家权力干预和保障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得多。

5.法律和道德的实施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人们的意识、社会群体和行为者的内在自我强制。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思想流派: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还是一种秩序?封闭逻辑系统?法律与道德之间?实际方法?用什么?应该是这样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自然法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的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下:

1,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有阶级性,法律也有阶级性。两者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区别只是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

2.统治阶级的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渗透的。忠、孝、义是中国封建王朝维护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体现在它们的立法中。十恶不赦?不可饶恕的罪过。在司法实践中,甚至以儒家学说作为办案依据,《春秋判案》一书就是典型的例子之一。

3.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像汉代以前,在道德上?三纲五常?等等都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只是在社会现实中决定了这种道德的必要性。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再细,总会有照顾不到的地方,比如秦朝繁琐的法制,繁琐的物品。还是偷桑叶,藏(偷)不牟利?。

第二,中国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观点,法律并非天生存在于人类社会,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到仅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时候,才采取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讲究他律,而道德是?软实力?注意自律。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只是一种历史现象,最终会随着历史进程而消灭。如果消灭了阶级,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它的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护只能依靠道德的力量。

(一)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法律被简化为?惩罚?,?平淡如水?,有公平正义的意思。道德最迟在西周被还原为一套完整的?礼物?它无处不在,无所不包;两者的关系也确定为?道德是主要的惩罚?。因此,二者的长期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显示了中国法律发展中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特殊现象。

1.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主要着眼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程序,将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规则以法律和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起源于西周初期?周公做了一个仪式?,确定仪式的基本原则?接吻?、?尊重?并使之趋于合法,才能实现?无礼则不成功,无礼则不安。。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应用上是互补的。违礼违法,礼有罚。

随着西周的灭亡,周礼失去了在全国的统治地位。真正为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础的是董仲舒的“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思想,以阴阳五行互补论证明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被采用,不仅对中国和东亚,而且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后来,唐朝延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以德为主刑”的趋势,根据统治需要制定了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甚至?一定要有礼貌吗?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接下来的一千多年里,历代封建统治王朝几乎原封不动地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继续着他们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施。直到近代中国的来临,他们才被迫在清末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法律道德化

所谓法律道德化,主要着眼于遵守法律的过程,即法律主体将遵守法律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并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从他律约束向自律约束转变,从法律约束向道德约束转变。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人在法律道德化方面走在了前面。仅仅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法律的道德化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而法律一旦作为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之长是不可思议的,比如中国就延续了两千年。综合两个因素,可以看出,法律道德化不仅是道德道德化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律道德化是可供选择的最佳途径。

第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与道德的和谐发展

古人说:?以史为鉴,能知兴亡吗?。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和对二者关系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从前面的问题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爱情与法律的冲突

不可否认,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客观大量存在,法治社会(无论是在秦朝专制统治下?法制社会?,或者说我们今天努力建设的真正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官在判案时,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而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必然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道德等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可以主观地调解新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论法律体系的弊端,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和缓冲机制,造成了法律的僵化、软弱和冷酷,法律与公众心理和社会习俗的分离和疏远,以及对道德的无力感和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反,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理定案,就违背了法治原则,也非常容易把法律法规放在偏上,只靠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就会回到古代的封建社会?春秋监狱?、?被命运定罪?在深渊里。所以,只有调整法律制度,才能找到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平衡点?,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道德与法的共存,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2)法律中的情感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和遵守良好的习俗,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一个强有力的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撑,法律原则才能发挥人性的作用。如果法律不承认或抛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就有很大的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有多大的生命力都是值得怀疑的。

良法表明法律应该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所以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恶法,恶法的统治与法治的精神是根本不同的。中国古代儒家伦理法体现了一种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模式,即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解决现实社会中人们的道德空缺和法律尴尬,能否吸收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运用法律,为法治注入道德血液,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3)德法并重。

法治思想来自西方,德治思想来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趋势。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传承与移植,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索、困惑与思考时,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规制的高度。我们会突然耳目一新,发现当西方的法治精神征服我们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的深处呼唤。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虽然不排斥道德,但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无疑忽视了道德,尤其是分析学派的观点。

奥斯汀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虽然经常如此,但不是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和道德沦丧就是证明;而传统的德治主张以德为主刑,法律是德的附庸,贬低了法律的作用,不适合时代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对二者进行扬弃和改造,提取其合理内核,重组其结构,建立一个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系。

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演变来看,正确处理德与法的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是古代中国繁荣程度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但是,理顺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发掘当前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是有助于复兴大业的。

参考资料:

周旺生。法律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

道德与法律第二条论法律与道德冲突中的利益平衡

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渊源出发,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对现实中两个真实案例的分析,简要论述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关键词:利益衡量、法律道德、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归结于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主要来源在于伦理本位,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孔子的影响?任?然后呢。礼物?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一切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伦理道德进行的,就连当时的法律也不例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伦理思想虽然远不如古代深刻,但许多思想已经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中,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的法律规范与这种既定的社会道德不一致,必然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现实的社会原因

目前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经常出现?舆论?参与。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人们往往会非常关注。产生这些担忧的原因在于人们的正义感和对社会道德的维护。最极端的表达民意的方式就是上访,这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一个很新的名词。请愿书一旦送到法院,由于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会在某种程度上无形中参考民意,但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会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有所不同,这就直接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又会反映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实际上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形成一个完整的所有现存法律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更好的要求是实现法律?良法?要求,?良法?它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还体现在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和谐发展上。这里最重要的是实现与社会道德的良好兼容。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善法的运行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协调。只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才能得到很好的加强和维护,司法实践才能得到人民的很好支持。这些是在中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障。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方式,努力使一切诉诸司法的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社会舆论息息相关,如果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最终司法手段失效,当事人可能依靠自助解决问题,不仅达不到停止诉讼的目的,还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因此,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不仅是使当事人遵守法律和判决,而且要使案件的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从而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C)需要提高司法效率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是最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审理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件时,这种理想的结果很难达到,因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很难同时达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上诉,20%左右的案件走向再审。往往一个不复杂的案件一审就是几年甚至更久,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观。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有助于双方达成协议,使判决尽快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第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真实案例分析

(1)维权中故意伤害

2005年6月5438+10月,湖南省某市出租车司机黄被江等劫匪抢劫。蒋某等歹徒下车逃跑时,黄某追赶出租车,将蒋某撞倒,致蒋某重伤死亡。劫匪将黄告上法庭,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问题,不仅违背了刑法的主旨,也违背了社会公德。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之所以判决黄故意伤害,主要是黄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在抢劫行为结束后逃逸,黄再次驾车不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其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很牵强,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认定的,因为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暴力,二是非法侵害财物,也就是说在我们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只认为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实施暴力侵害就是不法侵害。在逃跑过程中,姜某仍处于非法侵害黄某财物的状态,故抢劫行为仍在继续。

从社会道德意义上来说,人们看到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显然会认为这是对抢劫的纵容。目前,抢劫在现实社会中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财产安全。人们在维护自己财产的同时,也给案件的审理以沉重的打击,必然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的死亡结果过于严重,但黄并没有故意杀人,只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个行为被判故意伤害罪,受到这么重的处罚,会对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

往往在这类案件中,涉及盗窃、抢劫等案件,或多或少会有一些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就像笔者引用的上述案例一样,我们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无法用社会道德来评判的。人们在道德上对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的理解,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变成不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改变社会道德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事情,仍然需要细化和规范法律条文以及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以尽可能实现与社会道德的和谐。

(2)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女人胡和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由于情况紧急,胡让暂时照看这个三岁的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欣然答应。然而,在陈某做饭时,这个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一个玩具刺伤了右眼,无法治愈,导致残疾。胡最终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65438余万元。根据民事无因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负主要责任,赔偿胡6万余元。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因管理问题,无论陈某出于何种心理考虑,当他答应为他人照顾孩子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管理过程中,会有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会对其不良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过失,他未能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孩子致残。因此,根据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他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社会道德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法律上,陈某没有义务照看孩子,只是因为他的热心。他的初衷是帮助别人,帮助照看孩子,而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希望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帮助他人,但结果却要承担6万元的巨额赔偿,这是普通大众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伤害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有一定的自由度。因此,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维护社会正义,从正义的角度看待此类案件,尽力保护帮助他人者的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正义,带来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资料:

【1】杨仁寿。法律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体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 (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