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伟8月4日发布的信息显示,为妥善解决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于7月16日下发了《关于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

《通知》强调,要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村不动产权属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作出明确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征收相关问题。《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通知》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最新调查结果的,应当为非建设用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程序完成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后,应进行确权登记。当农民在城市定居时,他们原来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进行登记。

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房。

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无房屋的宅基地。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以不动产整体登记为原则。难以认定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合法性的,可以分别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通知》提出,一是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身份独立申请本村宅基地权属登记:已婚或达到法定婚龄的;依法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确需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认定。

二是妥善处理宅基地超面积使用问题。明确了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当前面积的实际使用情况,部分超出面积限制或有偿使用的票据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三是依法处理“一户多房”问题。明确村民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视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不视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如果是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或者合法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应当进行权属登记,以及2017 17 1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后使用土地总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四是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当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当农民在城市定居时,他们原来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进行登记。

第五,依法维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华侨和归侨宅基地的权益。对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华侨和归侨,且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农村房屋,可以依法确定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所建房屋等建筑物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完善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

关于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合法性,《通知》明确,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时无需审查是否符合规划。《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使用宅基地建房,只要符合当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者“多规合一”,就可以视为符合规划。

《通知》强调,要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最新土地利用调查为非建设用地的,将按程序完善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确认注册。

65438年6月+10月1、2017年之前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来源合法,且该土地属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质量安全保证书,可以根据使用状况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已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通知》相关规划要求或土地利用现状最新调查为非建设用地的,应按程序完善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并办理权属登记。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施行前2065438+2007年6月至1年10月建造的房屋,登记发证高度不超过3层,一般不超过12米。超出部分应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补充栏内注明,或按有偿使用规定处理后登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执行村镇规划或规划标准,符合要求的,务必登记发证。

已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上述通知或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相关规划要求的,属于非建设用地,应按照“缺什么就是需要什么”的原则,按程序完成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一户村民拥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依法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经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

此外,《通知》明确,两个以上农村村民* * *使用同一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民协商确定各自的使用范围和面积。经过协商,可以确定每户的准确使用边界,按照协商确定的边界进行分业确权登记。无法确定使用界限,但可以明确分摊面积的,按照* * *办理权属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附言栏注明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无法确定分户使用界限和分摊面积的,直接按* * *与* * *进行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