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八十七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说明这篇文章讲的是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交通不得不使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些情况是:
第一,别人有通行权。不动产所有人必须为相邻袋地所有人提供便利。按照国外的一些规定,如果土地周围是别人的土地,与高速公路没有适当的联系,以至于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周围的土地到达高速公路。但是你要选择损害最少的地方和方式,如果还是有损害,就要赔偿。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82条规定:“当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包围,并且没有出路或出路不足以进入公共道路,以用于工业、农业或商业用途或在一小块土地上进行建筑或施工工作时,所有者可以要求在他邻居的土地上有足够的通道,以确保完全进入他的土地,但他应支付相当于因通道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如果包地的形成是由于土地分割或一部分土地转让,包地权利人只能通过受让人或转让人的土地而不支付补偿。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因买卖、交换、分割或任何其他契约所引起的土地分割而使土地被他人的土地所环绕的,只能在作为此种行为客体的土地上取得通路。但是,如果在分割土地上无法建立足够的通道,则应适用第682条的规定。”
日本和台湾省的《民法》也规定,袋地权利人必要时可以在周边土地上开道。但对周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给予补偿。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允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支持。但是,如果有条件再开一个渠道,可以再开一个渠道。
第二,按照当地习俗,允许他人进入没有围栏的土地采集杂草、枯枝、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牲畜。比如《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当地习俗允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和牧场,获取野生浆果、蘑菇(草)等产品;但主管机关为农业利益所禁止者,不在此限。国家法律对进入他人土地狩猎、捕鱼有详细规定。”
第三,当别人的物品或动物在自己的土地上意外丢失时,应该允许他们进入自己的土地去找回。比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将物品移至他人土地上,或者牛仔、蜜蜂、鸟、鱼被意外移至他人土地上的,土地所有者承诺有权在其土地上对其进行检查和取回。”《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主人可以在追踪时进入他人的土地。当蜂巢移动到另一个人的空蜂巢时,蜂巢的主人为了抓住蜂巢,不得不打开蜂巢,取出蜂巢或摧毁它。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