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税收制度是怎样的?

春秋战国时期的税收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相继进行税制改革。如鲁十五年(前594年)实行的“始税亩”就是最著名的税制改革。根据《公羊传·弓玄十五年》的解释:“开头是什么?始也。什么是税务管理部门?也是交税的。”也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无论公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均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的1/10,即所谓的“什一税”。鲁税制改革后,各诸侯国相继进行税制改革。公元前548年,楚国“著书耕田”,量量修赋;公元前538年,郑国“立丘”;公元前408年,秦国“首次租粮”。

汉代税制

汉高祖刘邦吸取了强秦之死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税”的政策。《汉书·吃货史》说:“汉兴,据秦之窘,诸侯记民失功课,大饥荒。每米石五千,人互相吃,死了一大半。高祖是禁轻地租之省,十五税一。”也就是说,从汉高祖时期开始实行“十五税一税”的政策,到了文帝时期,又有了“地租减半”的诏书,即采取“三十税一税”的政策。而且还有13年的“地租税除了土地”。汉景帝年间(155),恢复“三十税一”制度。东汉时期,刘秀曾实行“什一税”,但很快又恢复了“三十税一税”的旧制度。纵观汉代的税制,除桓帝、灵帝每亩增税10元外,普遍采用“十五税一税”或“三十税一税”的实物地租。还有汉初所谓的“口税”,也就是“人头税”。这里特指对7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征收的税。原规定:不分性别,每人每年缴纳“口税”20元。汉武帝时期,开始征兵的期限改为3岁,20元改为23元。汉元时期,征兵期限改为7年。汉代还有所谓的“计税”,即每年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前203年)征收。凡年龄超过15至56岁的,不分性别,每年征收112元,称为“一算”。对于商人和奴婢,征税加倍。汉代实行的“轻赋节用”和“与民同息”的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经过70多年的运作,所谓的“文化和风景的规则”在中国蓬勃发展。《史记》对此有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国家无事,除水旱之灾,而民以食为天,物以饱,库以货富。”首都的钱多得教不过来。太仓的小米,沉香阴溢,积重难返,以致腐败不堪,不能食用。街上有马,楼间有人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章。

曹魏的税制

据《三国志·武帝魏徵·曹魏》记载,其税制如下:“租地四升,户纳帛二两,棉二斤,不准擅。郡国守相,公开视察,使强者无所遁形,弱者亦赋之。”与汉代相比,曹魏的税制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田赋是按土地收获量征收的,如“十五税一”、“三十税一”。曹魏的田赋以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户籍税按人口征收钱币,曹魏户籍税每户缴纳两帛二斤,即由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虎调法》在西晋,吴国灭亡,中国统一后,在西晋实行《虎调法》。即在土地占有制的基础上,规定税收的多少。“赋”是户调,税是地租。据史说:“凡耕田之民,交租五十亩,其中四蹄三帛三斤。”地租:丁男家收两种色调的地租,是丁男家的一半。户调:丁男户,岁失三帛三斤。户主有一半是女性和男性,即一匹半丝绸和一斤半棉花。家庭调整法的特点是:(1)地租和调整税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即土地税和户籍税合二为一,土地税计入家庭税,不管土地多还是少。(2)户籍采集的丝绸、棉花等实物只是一个笼统的标准。实际上,它们会根据各地的实际生产情况换算成标准物,不会仅限于丝绸和棉花。(3)西晋征收的地租和户调比曹魏征收的增加一倍,户调增加一半。

南朝的税收制度

南朝宋齐时期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了东晋的做法,采取“户调法”,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户缴纳粟、布之调。因为南朝产麻多,蚕少,民间织多,丝织少,所以改为征调布。丁男把布帛各调了二十尺,三两丝,八两棉,八寸丝,三两棉,五两租米,两两米。一半的女人。南朝时期,梁晨家庭调剂方式与宋祁不同。在《宋祁》中,租金调整是基于家庭资产,而梁晨则是基于人口。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地租之外,还有很多杂税、杂税。

北朝的税收制度

北魏实行均田制之前,采取的是“混九品”的办法,把一个农户和一个依附农民的地主人数多的农户视为平等单位,这对农民非常不利。当时的调租定额很高,就是两帛,两斤絮,一斤丝,二十石粟。实行均田制后,户籍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征收单位。据《舒威史·货殖》记载:“投票者一夫一女,一匹绢马,两块粟石。十五年以上不结婚的,四个人一夫一妻制。奴隶当庄稼汉,女仆当织布工,八个人未婚。”可以看出,北魏的税制在实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用了口征税的方式。北齐的税收制度与北魏大致相同。鹤庆三年(564),重新制定均田制,同税实行“调租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引一人至床,调一匹绢马,棉八两。每十斤棉花,折一斤换丝。回收租两石,租五斗。每个侍女都被允许做半个情人。牛调两尺,一桶租五升。”这里说的“一床”,也就是一夫一女作为征收单位,还是以人口税为主。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说:“凡凡十八至六十之人,有四,轻者赐之。赐之法:有房者,只有一匹绢马,八两棉花,五两小米,一半为丁。不是桑土,那些有房的,一匹马,十斤麻,还有一半。如果你有一个好的年份,你将完全赋能,中年和半岁,明年的第三。难猛则不征。”

隋唐时期的税制

开皇二年(582年),隋朝颁布调租令,规定一夫一女为“一床”为一个纳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以绢帛,麻土以布帛。这是个好主意,外加三盎司棉花。布到底,加三斤麻。单丁与仆李平分。没有收到土地的人不上课。有品爵及孝子舜孙义夫贤妇,免班服。”开帝三年(583年)正月,规定“一匹绢马降为两丈”。明成祖十年(590年)五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服,收服”。唐代税制实行唐前期的“租庸律”,后期的“两税法”。1、租庸调法唐武德七年(624年),与均田制同时实行“租庸调”税制。所谓“租平庸”,就是:“有地就有租,有身就有平庸,有嘴就有调。”(《鲁集》卷22)地租:它是指农民向政府交纳谷物作为田赋。据《唐六经》“每丁租粟二石。”语气:即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土特产,一般指丝绸之类。据《唐六经》载:“乡野所产墓帛绣,调二十尺,布五分之一。失丝帛绣者三两,失布者三斤。”雍:即农民服劳役而不接受东西为政府服务,称为“失劳而不雍”。按规定:每丁每年必须苦干20天,闰月再加2天。他不肯努力,就换成丝或布,相当于每天三尺丝或三尺七寸五分布。如果发生灾难,有一个减免制度。据《唐六经》“凡水旱虫霜为灾,有分。四折以上免租;损失六个以上免租转让;七级伤害免于服役。桑麻全部输光,则免于调剂。如果他已经输了,下一年就免了。”初唐时期赋税相对较轻,尤其是“代役运剂”的办法,给了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利用了初唐的经济繁荣。但开元(713 ~ 741)之后,租平法就“废了”。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变,土地易卖,贫富盛衰不实,导致军队兴起,银钱不足,用款不足,税法败坏。”2.两税法杨炎当时是德宗的宰相。鉴于当时税收的混乱状况,他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提出实行两个税法,并被德宗采纳。据《旧唐书·杨延传》“凡有劳务费者,收一笔钱,先予人,量之,使之入制。户无主客,看房是书;没有选择的人,以贫富为差,做生意不活,就按所住县的三十分之一(后来改为十分之一)征税,这样就没有利润了。居民税是秋、夏两季征收,对不方便的人来说是正确的。其租杂,量不废,申报如旧。田赋的税率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开垦田地的数量为依据的。夏税无六月,秋税无十一月。年逾而立,户数增而税减,人散而失,则共进退,群臣拥戴总统。”可以看出,两个税法的要点是:(1)按每户资产分级,按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无论原户籍,我们都会按照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取缔主客住所,防止有钱有势的住户庇护租客和食客,停止户籍浮动。根据每户资产情况,以户定税。方式是:各州县对私人家庭的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计入各等级(三等、九等),并对各等级确定不同的税率。地方税按两税法实施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年)的耕地数量征收,并根据肥田和瘠田的不同,实行分级,确定税率。其中丁量不废,耕种亩数固定。这是田、丁的税基,以后只能增加,不允许减少,以稳定税收。(2)税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简化手续,统一征收。即先算出各种支出总额,再分摊到各级各类领域和家庭。在每个县内,都有各级田地和住户数量的统计。各县计算所需粮食和资金总量,然后分配到各级田地和住户。这叫“量入为出”,统一征收。(3)收课时期分为夏秋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收获的季节性。因为农业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夏秋两季向国家纳税。(4)两税的资产是以货币计算的。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要评估每家每户的资产量,要有一个* * *相同的价值尺度,就是钱(钱),所以两个税的征收都是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有时把钱换成实物,政府给小米和丝绸定价,按照钱的多少给小米和丝绸打折。两个税法点评:(1)两个税法符合税目由多到少、程序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它符合提高农业生产率、社会经济繁荣和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社会财富的高低和资产的多少来征税也是合理公平的。(2)两个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征收标准,是片面的。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该是“量入为出”。(3)资产按税制评估后,两个税法不应随后续价格变动而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资产价格和税率没有适时调整,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

明清时期的税制

明朝1581年,明朝内阁大臣张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税制,在全国推行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有的田赋、徭役、杂税,“并而为一”,折算成白银,将户户所收的前役银均分于田上,按人、田数分配。鞭法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征税和收银的方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的成长。服劳付银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生活的依赖也有所放松。清朝1669年,康熙皇帝宣布原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的庄稼人所有,称为“改名田”。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数作为纳税的定数,从此“人数自育,永不加”。雍正帝一上台就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征收统一的丁银。这样就废除了人头税,进一步放松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个人的控制,逐渐减少了隐性人口的现象。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中国现行税制的这一段。

自1994以来,中国大陆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税制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了23个税种。按征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大类;按征收管理体制,可分为工商税、关税、农业税三类;按照税收收入控制权限,可分为中央税(国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税三类。

营业税

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温室气体排放税,正在民间讨论。

目的和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的耕地占用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的车辆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车辆使用税,依据《车船牌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废止,原依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宴席税,其实已经停止征收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宴席税暂行条例》。

农业税类别

农业税,2005年2月29日公布废止,65438。最初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17日废止的农业特产税,原依据为《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事项的通知》。

进出口税

关税(进出口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口税(针对入境旅客的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依据的是对入境旅客的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