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和古典自然法讲述了什么?
牛津大学毕业后,1610年成为卡文迪什伯爵的导师,随主人游历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伯爵死后,霍布斯再次成为他儿子的家庭教师,并和他一起去了意大利。在此期间,他结识了英国剧作家兼诗人本·琼生、哲学家培根和意大利物理学家伽利略,并担任培根的秘书。
1628年,英国议会起草《权利请愿书》时,霍布斯出版了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公元前460-400年)的英文版,抨击民主,鼓吹君主制。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逃到法国,在那里生活了11年,长期从事写作。
1642年,霍布斯写了《公民资格论》。在巴黎期间,他结交了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以及大量的英国保皇党流亡者。1646 ~ 1648期间,担任查尔斯二世时期未来的威尔士亲王——斯图亚特王朝的数学老师。1651年,霍布斯出版了他的重要著作《利维坦》。这本书因反对“君权神授”和攻击旧教会而遭到保皇党流亡者和宗教派别的猛烈抨击。所以他被迫回到克伦威尔的英格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他虽然是查理二世时期的数学老师,却因为他的理论有利于资产阶级革命而受到迫害,他的著作被禁止在英国出版。
他在1675离开伦敦,搬到其他省份。他晚年情绪低落,除了一本用拉丁韵文写的自传和一本荷马作品的译本外,什么也没写。
《利维坦》和《论公民》是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著作。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史上,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和法律思想曾经起过进步的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历了内战、民国、克伦威尔军事独裁和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风风雨雨,以1688的“光荣革命”而告终。
在革命中,资产阶级一方面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力量与封建王朝进行斗争;另一方面,他们害怕人民,竭力镇压人民革命。他们与新贵族结盟,与封建势力达成妥协,掌权后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既反封建又反人民的两重性,在英国革命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霍布斯作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思想家,他的主要政治和学术活动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高潮,他的政治、法律和哲学思想也表现出这种双重性。
利维坦的全称是利维坦或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利维坦》是西方哲学史上的杰作,也是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史上的重要文献。霍布斯继承了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阐述了知识来源于感官经验的基本原理,批判了笛卡尔的“自然观念论”和宗教神学的唯心主义。
霍布斯认为,客观世界是客体的总和,客体独立于主体和意识而存在。但他把物质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否认运动形式的多样性。所以他的唯物主义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最后转向唯心主义。
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在《利维坦》中,他阐述了自然法和国家的起源,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君主专制论。
霍布斯和自然法学派的其他代表一样,认为人类首先处于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但是,他和别人不一样,他认为人都有损人利己的本性。每个人都想维护个人自由,但又想拥有支配他人的权力,想统治他人却又害怕他人侵犯自己。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获得最大的享受,人们会不顾一切,采取各种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就这样,出现了“所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和“人如狼”,让人生变得“险恶、残酷、短暂”。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正义与非正义,只有战争。显然,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完全歪曲了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历史事实。
在这种人人为敌、互相冲突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为了使社会得以存在,为了防止人类因互相残杀而被毁灭,“有必要寻求和平并遵守和平。”因此,人们彼此缔结契约,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统治者来控制和管理,在他们之间建立一种公共权力,实行公正的统治,避免无休止的斗争。这结束了自然状态,产生了一个国家。这就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流行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这一理论的最早传播者之一。虽然这一理论在历史上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缔结法律契约的行为完全是主观的,没有科学依据。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与其他人不同。他认为统治者一方面不是“第三者”,对于国家的统治者来说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他拥有国内外的一切权力,甚至有权控制人们的思想。
因此,人民无权以违反契约为由推翻统治者,而人民既然自愿把权力交给他,就不能食言收回,而必须受契约约束。霍布斯把这样建立起来的国家比作利维坦。
霍布斯主张君主制。在他看来,君主制是所有政体中最优越的。他认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主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议会,都拥有无限的权力。他反对国王和议会分权,认为英国内战的发生是因为权力被国王和议会瓜分。他认为,法律是统治者对其臣民制定的命令,统治者本人不受法律的限制,而臣民的自由则必须限制在国家没有要求的人身上。
霍布斯也承认君主可能是专制的,但荒谬地认为即使是最坏的专制政治也比无政府状态要好。可见,霍布斯是君主专制的倡导者和拥护者,他的理论遭到卢梭、洛克等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反对。
当然,霍布斯的论证是建立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这毕竟是与“君权神授”理论相对立的。他虽然支持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力,但坚决反对教皇的权力。在《利维坦》的最后一章中,他以“黑暗王国”为题猛烈攻击罗马天主教会,因此遭到保皇派和教会的迫害,他的一些文章被强制焚烧。同时,他主张发展手工业、农业、航海和商业,提倡货币经济,实行经济立法,符合资产阶级和新贵的利益。
因此,他所宣扬的君主专制的目的,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双重需要,一方面是为了压制旧的封建贵族,另一方面是为了“压制这个强大而恶毒的年轻人,也就是人民”。
总之,霍布斯的《利维坦》体现了其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双重性,表现了他作为一个与王室相联系的反封建新贵族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这也与其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相矛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霍布斯是第一个现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但在欧洲君主制鼎盛时期,在英国开始与人民斗争的时候,他却是专制制度的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