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差异的成因及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差异

(一)特征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是高度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会计准则的特点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税收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手中重新分配到国民收入中的一种手段。其突出特点是自由性、强制性和确定性,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的需要。税法规定的行为是明确具体的,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者违反。同时,只有税法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标准,才能判断纳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强行改变违法者的涉税行为,同时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力。

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不违反会计规律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处理好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原则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和决定权;企业能够独立合理地进行一系列会计估计;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中,体现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交易或事项的重要性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对于次要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

(二)功能差异

会计准则的首要功能是规范、统一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不同的会计环境下,会计准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会计政策的选择。如果个人的会计选择不是基于严格的约束机制,其结果可能是“职业判断”的滥用,从而为会计舞弊打开大门。会计改革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会计准则的作用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要求,但当可靠性和相关性不能兼得时,可靠性应优先考虑。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在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前提下指导和组织会计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的首要功能是保证财政收入,最广义地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在税负公平的前提下调节和促进经济活动,税负公平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率。它通过制定一系列鼓励性或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引导经济活动的运行,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收入的再分配。比如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方面,详细列出了什么是应税所得,什么是免税所得;如何对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等。所得税扣除方面,详细列出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哪些项目不能税前扣除,哪些项目有扣除限额,哪些项目可以额外扣除等等。

(三)会计要素确认的差异

1.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确认为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这种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以可靠地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从整体上给出资产的定义,而是分别定义了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项目。出于会计谨慎性考虑,税法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予确认。因此,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与计税基础不同。

2.负债。根据会计准则,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计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要确认为一项负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第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将负债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因法定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建设性义务中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所有者权益。根据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一般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是区别对待的。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可能在以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公允价值变动。

4.收入。根据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实这是一个狭义的收入概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因此,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在数量上不一定相等。

5.费用。根据会计准则,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费用以扣除为主,可分为全额扣除项目、按照一定标准和范围的扣除项目和非扣除项目。所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处理上有最大的区别。

6.利润。会计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净收入减去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的多少取决于收入和费用,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但是,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存在差异,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也有所不同。

(D)计量属性的差异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会计准则体系采用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五种计量属性,使会计要素的计量更加可靠、客观、准确。同时,为了尽可能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准则体系中被广泛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仍然坚持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某些方面也采用了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计量属性。比如企业通过捐赠、投资、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否基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款;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为计税依据。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属性一般用于考虑资产期末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并不认可,现值的计量属性不符合税法对风险的态度和价值取向,也不认可。

(五)会计政策选择的差异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遵循的具体原则和企业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折旧和存货计价方法上留给企业的选择越来越多,企业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会议或者类似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作为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实际上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失,也要考虑无形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算,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于未经批准的加速折旧法或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权利的限制比会计准则更加严格。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原因

(一)核算方法不同于计量属性

会计准则中的核算方法和原则在不断变化,计量属性更加多样化。而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现值和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属性,增加了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增加了会计盈余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使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更加复杂,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摩擦,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和涉税风险,还可能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二)目标取向和价值取向不同

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而会计准则主要通过约束会计主体的会计方法、特征和会计政策选择,确保企业能够正确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倾向于保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微观经济利益。

(三)法律依据不同

对于同一会计主体,会计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约束更加灵活;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体现其严肃性和税收公平性,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有严格的限制,很少或根本不允许企业选择。

(D)对风险的不同态度

会计准则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持谨慎态度,会计盈余重视可预见的费用或损失,可以提前计提损失准备;而应纳税所得额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要么不确认计提损失准备,要么只确认有限标准的计提损失准备。

不同的会计原则。

会计盈余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采用收付实现制,或者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混合制。

(6)业务范围和办理程序不同。

会计盈余核算的对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而应税所得只关心与纳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在会计程序上,会计盈余采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要规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