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主教的历史

19世纪英国社会几个层面的工业化过程中,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从过去的利益关联逐渐演变为对立的阶级。在工业革命中,机械工业逐渐取代了手工业生产,但工人却从生产的主体沦为机器的附属品。资本家为了利润最大化,总是想尽办法增加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资,甚至雇佣妇女儿童,给他们更低的工资。而资本家却不能给工人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严重危害工人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调查煤炭行业的皇家委员会的报告震惊了整个英国。报道揭露了煤矿的种种野蛮景象:妇女儿童被雇佣,工作时间残酷,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较差,令人作呕。关于这份报告的讨论和其他行业揭露的类似情况几乎立即反映在英文文献中。他们从道德和审美的角度出发,不断掀起批判工业主义的浪潮。”[5]工业革命和自由放任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必然会激化劳资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此,政府本应通过劳动立法进行干预。但在工业时代初期的英国,自由放任主义盛行,认为劳资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不应干涉,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尽管问题很多,但政府的劳工立法进展缓慢,引起了工人阶级的极大不满。市场竞争的加剧也造成了大量的贫困人口,社会出现了不平等和贫困。到19世纪末,英国有近百万人失业,政府急需救济。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资产阶级蔑视人权,不把失业工人和穷人当人看,认为贫穷是“个人懒惰”造成的,因而应该“个人负责”[6]。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1834年,在工业资产阶级的推动下,政府制定了济贫法。这部法律规定,各地要建立济贫院,没有生活来源,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必须进入济贫院。然而,被救的人却被迫在济贫院做繁重的体力劳动,里面的生活条件极其恶劣。“如果接受救济的人活得和自力更生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将从根本上使每个人失去努力工作和自我激励的精神。如果这个制度真的实行了,那么作为补充,就需要一个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强迫那些没有自立动力的人像牛马一样劳动。”[7]可见,这部济贫法实际上把“济贫”变成了“惩贫”的手段[8],其最终目的是摆脱济贫税负,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来源。大量工人的失业和贫困给政府和资产阶级造成了强大的压力。这一事实迫使政府开始意识到贫困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应该承担起缓解贫困的责任。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了经济领域的无序恶性竞争,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垄断等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这对于当时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人来说很正常。他们认为个人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切经济事务都由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和调节;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它主张政府要充当“守夜人”。但是,自由放任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总体上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工业社会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迫使政府改变执政策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进行政治和社会变革,否则就会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统治。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所指出的,“英国在19世纪的国际地位因为拿破仑的战败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但国家却陷入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时期。工商业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迁入城市的工人越来越多,但议会两院仍由极端保守的世袭贵族、主教和土地贵族把持。此时,由于被拿破仑战争搞得精疲力尽的欧洲大陆能为英国工业提供的出口市场非常有限,英国失业人数激增,工资下降。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实行谷物的关税制度,以抑制谷物的廉价进口,这进一步加深了人民的痛苦。饥饿和罢工使英国的进步势力开始意识到,要想避免革命,就必须进行政治和社会改革。”[9]整个19世纪英国的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都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在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下,受不断变化的自由主义的影响,英国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积极干预政治、经济、社会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改革了议会选举法。通过议会选举法的两次改革,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逐渐赢得了选举权,资产阶级逐渐控制了议会席位,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从而使工业资产阶级和大商人可以通过他们在议会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为了保护工人的个人权利,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社会立法。《工厂法》多次颁布,将童工和女工的工作时间严格限制在每个工作日9小时;1847年,通过了10小时工作日(成年男性工人)法案;通过一部《煤矿法》,规定了井下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这些法案旨在保护工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关于劳资纠纷的处理,1896年议会通过的调解法规定,政府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处理地方委员会无法处理的劳资纠纷。这些都反映了无产阶级和普通人民的利益和要求。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政府不断制定社会立法,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20世纪初,英国政府颁布了多项福利法。如:养老金法1908,劳动介绍法1909,国家保险法1911,教育法1918,住房法1922。这些立法奠定了现代英国福利法的基础[19]。“随着19世纪的进步,社会立法一直在增加。根据合格的观察家,在1875左右,议会实际上放弃了个人主义作为其指导原则,而接受了集体主义。人们过去理解的自由主义处于劣势,立法机关通过了符合社会福利即最大幸福的立法,这与老式的自由主义背道而驰。”英国政府颁布了各种法律,积极干预经济活动。为了解决无限责任公司阻碍投资增长的问题,1855年,英国颁布了《有限责任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法律刺激了社会投资的热潮,促进了英国经济的发展。针对金融业的不规范经营,政府颁布了《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和规范。针对19世纪中后期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宣告破产的现象,法院通过几个案例完善了破产法,从法律上防止欺诈。鉴于自由竞争导致的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和垄断,到19年底,普通法开始对竞争自由采取灵活的态度。它不再机械地将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都视为违法,而是综合考虑了竞争双方的经济实力、商业地位、特定区域、限制时间等诸多因素[21]。这些立法和干预措施防止了自由放任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保护了投资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促进了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