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历史与现状

资料来源:《法律杂志》,第24卷,2003年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是司法实践中运行的权力。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检察机关也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缓刑等量刑建议,引起社会关注。从中外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权的不同理解和制度考证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有必要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量刑建议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幅度

写作年份2003

主体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量刑建议能否广泛深入实施,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一些顾虑,对如何操作量刑建议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有效行使。本文简要阐述了开展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操作方法。

首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基本含义和法律性质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具体刑罚(或免除刑罚),即就刑罚种类、刑期、罚金数额和执行方式提出具体意见。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性质,从公诉活动的内容来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其根本任务是向法院揭露和证明犯罪,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

从刑罚权的内容来看,它由处罚权、请求处分权、判刑权和执行权构成。通常由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行使。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两种运行在不同轨道上的权力,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和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

(2)国外对量刑建议及相关制度的态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一些关于量刑的建议,可以借鉴。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量刑建议有不同的态度。比如在英国,量刑权是法官的专属权力,对被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是法官和犯人之间的事情。检方的任务只是帮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依据,无权建议处以何种刑罚。美国不一样。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尤其是在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往往是最终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较为普遍。许多国家在其法典中规定了这一制度,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和《检察署法》。但也有大陆法系国家禁止量刑建议,如奥地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不得在法定刑标准内提出具体量刑的请求。”

纵观各国量刑建议的实践,虽然各有特色,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量刑建议一般在法庭上提出(德国“申请处罚令”除外)。

2.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只是建议,对法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除特殊情况外,法官一般会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作出轻微改动。

3.当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不能以此为由上诉(我国抗诉)。但如果公诉人认为法官量刑过轻或过重,可以上诉。

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一)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方面,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普遍比较重视定罪的准确性,而忽视了量刑的准确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常只对适用的法律条文提出意见,而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或者只对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法院最终量刑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但从重还是从轻是次要的;至于是否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一般不会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在辩护人提出,公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到最近两年,检察机关才开始重视对部分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

(二)现实中对量刑建议执行的担忧

虽然到目前为止,媒体报道的量刑建议的尝试是成功的,但这只是针对选定的案件。现实情况大相径庭,比精选案例和理论讨论复杂得多,所以很多人对量刑建议还是有很多顾虑。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担心量刑建议权的实施会有干预司法权的嫌疑,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担心如果法官不接受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会导致公诉处于尴尬境地;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参考标准,很难提出量刑建议。一旦提议者和被提议方出现分歧,很难说谁的意见更准确。我担心公诉工作量可能会因为量刑建议的执行而增加,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

三、检察机关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首先,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充分行使公诉权。建议定罪权和建议量刑权是寻求惩罚权的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前者更注重在事实上揭露和确认罪行,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对犯罪分子应给予什么样的刑事处罚,这是前者的必然结果。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起诉权,是实现国家刑罚权利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公诉权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量刑建议有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总的来说,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适用的刑罚跨度也较大。此外,罚金刑也有较大的处罚幅度。因此,法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作出判决前,检察官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不仅可以使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更加谨慎,还可以提高量刑的透明度,对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是必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控辩双方均认罪的案件,将主要围绕罪名认定、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审理。一般来说,对于普通程序简化的案件定罪,控辩双方没有分歧。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中心任务就是发表量刑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诉人只是提出笼统的建议,而不能提出更具体的量刑建议,那么当庭公诉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在更大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是我国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第四,探索量刑建议的可行性操作。

应该说,量刑建议的执行存在一些顾虑,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些顾虑并不是不可避免和解决的。有些可以通过更新观念来解决。对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不应回避。只要他们秉公办案,就会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那么,如何适用量刑建议更有利呢?)作者的具体想法如下:

(一)适合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

1.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权可以充分行使。这类案件对定罪没有争议,关键问题是量刑,应作为重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还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有人认为对性质差异较大的案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类案件的定罪是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检方既然对案件提起公诉,就应该有足够的定罪和定罪的底气。其次,如果法院改变性质,量刑建议对于检方提出抗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改变性质,也会更加慎重地考虑量刑幅度,可能会使判决结果尽可能不偏离我们的预期。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类案件更能体现量刑建议的价值。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议可以暂不考虑。主要基于此类案件,量刑幅度相对有限,严重量刑不当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如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量刑建议的依据,就违背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

(2)关于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问题。

量刑建议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或者在提起公诉时提出。%我更喜欢前者,主要原因是:

1.起诉书的主要作用是指控犯罪以确定犯罪,量刑是在犯罪确定之后,所以量刑建议要在起诉之后单独阐述;

2.有些量刑情节要经过法庭调查才能最终确定(比如自首)。检察院作为建议方,与其提前提出量刑建议,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再改变建议内容,倒不如在法庭上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3.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如何把握量刑建议的范围。

1.目前掌握建议免刑幅度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种建议其实意义不大;第二,明确提出具体的有期徒刑期限,难度大,容易激化提议人与被提议人的矛盾;第三,在法定刑范围内,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范围。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罚的特点,并参考国外的相关做法,应当在法定刑内确定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其跨度应当在3年以内(含本数)。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不同的人客观上对量刑有不同的理解,这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三年的跨度不仅灵活,而且容易找到平衡点(中间数),也有利于判断法院量刑是否适当。

2.在同一法律条文中并列出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因素进行分析,明确提出建议。

3.同罪有数刑的,应当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明确提出适用建议。

4.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先对各罪提出量刑建议,再提出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

5.除了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附加惩罚的建议应当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4)关于量刑建议的参考标准。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考,检察官和法官面临同样的问题。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法官一样,主要取决于办案经验、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和对刑事政策的掌握。从主任检察官的遴选条件来看,能够担任主任检察官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也是做好量刑建议工作的前提。笔者认为,在同等条件下,既然法官可以凭经验做出判断,检察官也应该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此外,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五、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构想

首先,需要在立法上明确量刑建议权。因为,要扫清量刑建议执行的障碍,除了理论支撑,还必须有法律依据。其次,可以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办案实践。不可否认,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国会有一部立法,就是《量刑指南》,对相关刑罚做了非常详细的量化规定,一系列因素都是可以量化和换算的。目前,虽然我国不可能达到这样的量化量刑要求,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规范量刑为相对标准,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