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开国企改革历史包袱的“结”

第一,过渡时期沉淀的历史劳动债权数额巨大。

(一)国有企业对职工的劳动债权债务由来已久。

从1989开始,个别国企开始拖欠员工工资。1993,25家国有工业企业拖欠工资达735万元,占企业总负债的2.3%,占企业总资产的2%;社会保险费拖欠率超过60%。截至2001年末,本轮国企改革,按照企业出售破产时注册会计师的评估值,20家国企实际资产总额为1.1.03亿元,负债总额为1.088亿元,其中职工所欠工资、集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为1是企业实际资产总额的147%。

(二)国企所欠劳动债权范围广。

* *县国有工业企业拖欠职工多年的劳动债权债务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两类:

65,438+0,工资相关劳动债权65,438+0.08亿元,占劳动债权的66%。一、陈欠10467员工(包括临时工、农业合作社等非正式工)工资及集资款4927万元。二是欠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费4958万元。三是部分国有企业截留职工个人收取的个人保险费并用于企业经营、遗属所欠生活补助、计划生育后遗症生活补助、产品支付的欠薪、职工死亡丧葬费、养老金、招聘收取的抵押风险、企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的未缴养老保险费等。

2.经济补偿金劳动债权5736万元,占劳动债权的34%。一、根据国函〔2004〕36号《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规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家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后,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人数为7470人,人均6849元,5116万元。二是有169名农业工人需要一次性解决生活费和医疗补助,支付一次性补偿费620万元。

上述未支付的劳动债权(含经济补偿金)合计654.38+0.65亿元,其中654.38+0%的工资和集资集中在654.38+0能够实现自我平衡的出售企业;99%集中在资不抵债的19破产企业,而真正无力清偿劳动债权的集中在资不抵债的16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类集中在18企业。解决这65438+650亿元的劳动债权,是国企改革的难点、热点、重点和焦点问题。

第二,努力解决破产国企职工的历史劳动债权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工资是劳动生产和再生产应该付出的成本,是人权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在高积累、低工资、广就业的传统体制之后,国企职工在经济转型期迅速背负巨额“债务”,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过度透支。更严重的是,我县只有211的职工,约占下岗职工的4%,进入再就业中心,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职工待遇;96%的员工是隐形失业,不享受任何待遇。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此大量的劳动债权累计超过16年,员工的忍耐力已经到了极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依法优先受偿),“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费用后”,“第一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还应当包括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依法处理,19破产企业职工工资、集资款、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165万元的劳动债权,如果依法按比例清偿,只能清偿40%左右,因此将有近100万元的劳动债权为国企改革支付“成本”。

国企职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雇员有长期合同。一方面,政府向国企员工承诺了终身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因此采取“低工资制”的形式“提前扣除”实现这一承诺所需的费用,形成了部分国有资产的积累,这与当前国有资产的形成有很大关系。国家对员工的承诺,形成了国家与员工之间的长期契约关系。国企改革要解除这种由来已久的契约关系,自然要进行补偿。没有补偿,就没有改革。

假设员工的历史劳动债权被打破,其本质是对员工生存权的直接侵犯。多年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渐进式改革,是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的结果,仍然是企业出资人“缺位”,企业法人“缺位”。企业的行政级别和经营者自党委任命后就没变过,没有政资企分开。所以国企濒临破产,政府这个国有出资人不推动改革,国有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这个最大的债权人,弱势群体的员工根本没有能力推动。导致国企改革滞后,员工无责,政府部门难辞其咎,让弱势群体员工承担后果,明显不公平;否则极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

改革必须付出成本,但改革的成本不应该由弱势群体——劳动者来承担。国企改革滞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工人没有责任。所以,工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该县坚持“无情改革,感情操作”的原则,合理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所谓“无情改革”,就是破产必须依法公平还债,所有债权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谓“感情操作”,就是承认国有企业是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几十年渐进式改革沉淀叠加的历史劳动债权,如果法律不能或者不会解决,就由政府来解决。为此,参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有关规定,该县先后出台了十几个文件,制定了具体政策,解决了20家国有企业出售破产的有关问题。

(一)法律层面,依法清偿劳动债权。

19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变现8638万元。根据法院裁定,第一次支付令为5458万元,支付率为33%。破产企业无法清偿10862万元,其中工资集资2396万元,社会保险3638万元(依法应由债权单位社保部门解决),经济补偿金4828万元。

1户出售企业未发工资,融资1万元,通过变卖企业财产解决,清偿率100%。

(二)政策层面,政府解决法律没有解决的劳动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

2396万元与工资有关的劳动债权,依法不为破产企业清偿,不能由出售企业清偿。目前已通过实现土地等资源资产使用权和财政转移支付结算221.7万元,剩余450万元分三年还清:其中一次性支付农业合作社工伤职工620万元;按照低保政策,1023名生活困难的老年下岗职工获得低保安置;民政局负责支付389名遗属和7名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的生活补助等费用;解决了31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的生活费;未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和长期患病人员,通过政府统筹享受社保待遇。

(3)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多种形式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国家“并轨”规定,对20家改制国有企业7614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补贴1389万元,实现企业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等资源资产540万元,获得县财政补贴1049万元。

上述措施解决或落实了20户企业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历史劳动债权出售、职工安置等全部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不仅支持改革,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假的真的”国企职工纷纷找主管部门要求破产,从而推动了该县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三,我对解决历史问题的看法

解决国企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关键在于支付改革成本——即有钱就解决历史欠账,有钱就安置职工。钱从哪里来?天上不会掉钱,地下也不会长钱。钱只能来自改革、发展和国家支持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

(一)改革的资金。

国有企业只有进行真正的产权制度改革,才能消除亏损的源头,锁定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企业现有资产的变现以支付改革成本。国有企业资产越多,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越强。所有者缺位、政企分开条件下的渐进式产权制度改革,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以20家县域国有工业企业为例。从1995到2001年末,账面负债(1995年末为4.2亿元,2001年末为9.89亿元)以年均81万元的速度增长,其中包括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而国有资产(1995的账面资产为5.2亿元,2001年末此轮国企改革评估值为13万元)每年将损失6780万元,即国企每年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将减少6780万元。国企改革成本,尤其是职工的历史劳动债权,是一个随时间绝对增长的数字;但是,在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企业法人缺位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是绝对减少的。所以,前期国企改革实际上是在减少改革成本的支付,后期改革则是在无形中扩大改革成本的支付。

同时,该县在改革中努力打造资产出售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依法为市场化价格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坚持信息公开、操作公开、程序公开、程序合法、程序公正,取消以往国企改革政策中规定的对买方的各种价格减免,营造买方市场环境下卖方竞价出售的小气候,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19破产企业资产变现8638万元,破产资产变现率略等于预估值,其中* *煤矿变现2300万元,* *煤矿变现21.6万元,均超出预估值3倍以上,橡胶厂机器设备超约定出售价格6倍。规范改革本身可以带来好处。

(2)钱来自发展。

改革使低效的国有企业退出,高效率、市场化的多元化投资企业进入,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发展增加了县财政收入,增强了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

20家国有工业企业100%退出国家。国企改革引入民间资本4.3亿元,盘活现有资产6543.8+0.5亿元,催生1.5户,总资产1.1亿元。国企改制加速了全县招商引资,于是出台了* *县“一窗式”办公实施方案,完善了* *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了投资环境。2002年以来,已有60余家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自然人投资者进入* *县参与国企改革,仅工业企业就吸引资金近65438亿元。其中,* *焦化厂破产重组民营企业* *焦化公司,总资产5.9亿元。2008年实际缴纳税款8340万元,是原国有焦化厂24年累计缴纳税款的2.25倍。* * *市* *等人破产收购* *厂,成立黑龙江*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元,总资产2.4亿元,2008年纳税2700万元。从国家到民间的企业成为* *县经济发展的主体。2008年改制企业总产值83691万元,销售收入1.2869万元,上缴税金1.252亿元,分别比2006年增长67.3%、95.4%和1。

2.发展增强了社会对改革的经济承受力。

私营企业创造就业岗位3000个,比2001增长一倍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5438人就业,比2001增长1倍。员工现金收入可达3000多万元,比2001年增长10多倍(不含信贷因素);重组7亿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建设,对县域经济形成2亿元左右的需求;私营企业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3654.38亿元。人民从改革和发展中受益了,当然应该支持他们。

(三)争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钱。

该县20家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后,需要政府解决的工资性劳动债权约为71.24万元,占全部劳动债权的43.2%,其中工资和集资款2396万元,经济补偿金4728万元。以上劳动债权平均每年支付500万元,14年还清。按照目前的县级财政收入政策,这是一个无法承受的沉重负担。因此,积极寻求国家财政的支持是最好的方案。国函〔2004〕36号《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了国家帮助解决职工并轨所需的财政补偿问题。2004年国家和省财政补贴1/2,2005年补贴1/3。根据上述政策,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可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补贴,占财政负担的28.2%。同时,利用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为下岗大龄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因工负伤长期病假但不能享受退休政策的弱势群体提供生活安排。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国企多年来的渐进式改革积累和沉淀了巨量的历史劳动债权,国企存量资产实现最大化是支付改革成本的合法来源;但政府必须理性认识到,当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最大化不足以支付职工工资时,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消除“亏损源头”,制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改革,吸引多元化投资者,加快存量、增量资产等生产要素优化重组进入新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付能力。这是解决国企改革历史欠账的根本途径。回避或拖延只能让历史债务“结”越结越大,未来解决问题的成本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