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关于高三古代史。
西汉诸侯国行政性质的变化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汉高祖初年,诸侯国是高度自治的行政实体。藩王在这个国家拥有完全的行政权,可以任免王国几乎所有的官员。似乎王国对中央政府的义务只是定期进贡和不定期服兵役。这一时期,就中央权力结构而言,是以天皇为中心的绝对君主制。在地方权力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是地方分权的分封制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相结合,以地方分权为主。
汉高祖分封同姓王为汉景帝之前,诸侯国是一个基本自治的行政实体。诸侯王在封建国家拥有不完全的行政权,可以任免王国的大部分官员。除中央任命的宰相外,诸侯“从以下除内史而得”,“从御史、廷尉、完颜政、大夫而得,计为天子”(《史记·五家》)。这一时期,中央政府虽然采取了“建诸侯国多而不足”的政策,削弱了部分诸侯国的实力,但仍有“夸州郡县,连数十城”的强大诸侯国(《汉书·诸侯表序》),诸侯国整体实力依旧。因此,这一时期汉朝的政治性质与前期基本相似。当然,集中化因素有所增加。
从汉高祖刘邦到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西汉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分封制,削弱诸侯权力,如割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少力多建诸侯”、平定吴楚叛乱、颁布“恩旨”等。从吴楚之乱到汉武帝前期,诸侯国是一个有限自治的行政实体。王子们在这个国家只有部分决策权,他们可以任免王国里一些级别较低的官员。《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记载,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衡山王刘慈过失犯罪。“请逮捕并治疗衡山王。天子不允,所以二百多石。”《史记集》引曰:“汉仪上注不到四百石,传自中学。今王恶,天子所置。在此之前,衡山王至少有权力将官员安置在400石以下。这充分证明,在吴楚之乱后,诸侯仍然有权任免中下层的官员。这一时期,在地方权力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集权与分权的比例基本相当。去中心化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
汉武帝后期以后,诸侯国完全丧失了行政权。诸侯“一切官职由朝廷取用,不得自行设置”(《后汉书·官员五记》),完全剥夺了官员的任免权。“诸侯只得衣食税,不得政”(《汉书·诸侯表序》)。诸侯王的称号除了表达政治身份,获取经济利益,没有其他政治意义。从此,藩属国自治实体的色彩消失了。虽然在形式上仍与郡县制并存,但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性质已经完全变成了一元集权,封国只是地方行政体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至此,西汉完成了推进中央集权进程的历史任务,实现了地方政府由复合制向单一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