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国家档案部门主管全国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加强档案工作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移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档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利用的规定办理。

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档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的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检查:

(一)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档案利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3)档案人员的管理;

(四)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