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改革的历程

第一次改革。1956 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个档次。同时,为了体现各地生活成本的差异,将全国划分为11工资区,11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比1区同级工作人员高30%。但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物质奖励的消极态度,薪酬管理并未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1957的薪酬升级并未如期举行。

第二项改革。1985年,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第三项改革。1993《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的工资制度要防止高等级工资、高等级岗位工资等不良现象。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反映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后者用于补偿不同地区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第四项改革。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发布。在“改革原则”部分,文件强调,要有效控制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除了完善补贴制度,这次改革还对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不再保留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增加了等级工资的权重。

第五项改革。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将继续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从制度设计上寻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