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的对象是什么?
问题二:法院的执行标的14798105是什么?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额为执行标的。执行标的为14798105,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4798105元。
问题三:法院执行标的3321000是什么意思?标的1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标的物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
比如房屋租赁,标的物是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出租的房屋。
3.你说的法院执行标的是3321000,应该是指本次执行标的的总金额,其价值是3321000元。
问题4:实现65438+万的目标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执行目标就是指你想要的钱数。执行的对象是你要对方给多少钱才能从法院执行局拿回来。
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完成任务,申请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它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程序[6](第423 ~ 425页)。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之间、人民法院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协助执行人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这种执行法律关系称为执行法律关系。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依照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止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参与执行的当事人和参与执行任务的其他参与人。由于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其执行对象也不尽相同。一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即债务人所拥有的、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权利,可称为主体和客体;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与其他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共同客体,即协助执行任务的行为,可以称为次要客体。设立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此,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共同目标,是债务人所拥有的、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权利。
问题五:法院执行标的165654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执行标的就是被执行人所欠的钱数。
问题6:执行标的91200是什么意思?即在债务人未支付之前,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这个执行的标的也是所欠款项。
问题7: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35700意味着什么?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标的物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
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术语,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标的物或商品。比如房屋租赁,标的物是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出租的房屋。
主体和客体并不是永远共存的。合同一定要有标的物,不一定是标的物。
例如,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标的物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因此,执行标的3.57万,意味着该标的价值为3.57万元。
问题8: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如何处理抵押物的标的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不动产抵押的案件,但这些案件只确认主债权,不确认不动产抵押,或者未经法院确认不动产抵押,案外人就不动产抵押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究竟是支持当事人优先还是案外人优先,如何保护当事人优先还是案外人优先,在执行实践中并不一致。笔者根据实践作如下分析。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我国以往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这一部分已经失效。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抵押权人虽未主张抵押权,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对抵押物实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以未经审理确认的借款合同、抵押证明材料直接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抵押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 .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债务人或抵押人对债权数额及抵押效力无异议的,法院对处分后的房地产予以全额担保。申请执行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但法院应在房产处置后将款项提存,待抵押权效力确认后再进行分配。二是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抵押证明材料效力难以确定,或者被执行人、抵押人对债权数额、抵押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不得直接从实现不动产的收益中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另行提起诉讼,但法院对收益的分配程序不得继续,直至诉讼终结。
问题9: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案件状态显示“执行中”是什么意思?说明对方有案件正在法院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对方有债务,但没有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