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条约有哪些?
条约名称和签署时间
主要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
(1842)
(1)赔偿21万银元。(2)把香港岛割给英国。Ia}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4)费率由双方商定。中英五港贸易租船合同
中英虎门条约
(1843)
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②“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中美王霞条约
(1844)
除了获得《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的各种特权外,还扩大了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协定的规定;还规定美国船只可以进出通商口岸,美国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
中法黄埔条约
(1844)
除了获得英美条约规定的权益外,还规定有人在通商口岸侵犯法国教会;清朝的地方官员应该“严拘重罚”。
中俄匈奴之恋条约
(1858)
沙俄占领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将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分割为两国行政。
中俄天津条约
(1858)
俄国有陆路和沿海港口通商的权利,也有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单方面“最惠国待遇”的特权。
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条约
(1858)
外交部长驻北京。奋斗厦门社区
②开辟汉口、九江、南京等十个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在内地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大陆旅游和做生意。⑤外国商船军舰可在长江港口自由航行⑤赔偿英法军费各二百万两【赔偿英国商人损失二百万两】
中英和中法北京条约
(1860)
《天津条约》仍然有效。②开埠通商。
(3)截九龙尖沙咀至英国。(4)英法军费赔偿各增至800万两。
中俄北京条约
(1860)
包括库页岛在内的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公里的俄罗斯领土被割让给中国。
中俄西北边界测量协议
(1864)
中国将巴尔喀什湖以东超过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割让给俄罗斯。
《北京特稿》(1874)
清政府向日本缴纳五十万两白银,作为日军撤出台湾省的条件。中英烟台条约
(1876)
(一)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广东北海为通商口岸。(2)洋货在“租界”免除厘金,运到内地免除国内税。(3)英国可以调查云南的贸易情况,自由前往印度和西藏。
中俄伊犁条约
(1881年)
(1)中国收复伊犁,但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被割给俄罗斯。(2)赔偿九百万卢布。(3)俄商在天山南北路交易免税货物,运到嘉峪关降税三分之一。哥打边界条约
(1883)
格寨桑湖以东和以南的大片土地都给了俄国。
中法新约
(1885)
清政府同意在云南和广西两省的中越边境开放港口和贸易。(2)中国委派法国人修建铁路。中英会议西藏印度条约
(1890)
起草中英会议关于西藏和哲蚌熊边界的藏印条款。
(1893)
西藏亚东将开放为商埠,西藏与印度、哲孟雄边境免税五年。
中日马关条约
(1895)
(1)割辽东半岛、台湾省、澎湖列岛,给日本(2)赔偿2.2亿银。③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4)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设厂。中国和英国、俄罗斯、德国、法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和西班牙。
辛丑条约
(1901年)
(1)赔款4.5亿两白银,分39年支付,本息合计9.8亿两白银。惩罚支持宣战的王公大臣,确保严禁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活动。(三)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在京津和京山铁路沿线驻军。(4)指定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军保护,不允许中国人居住。⑤改丞相衙门为外务部,居六部之首。|
第二十一条
(1915)
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2)日本在南满、东蒙地区享有工商、土地、路矿、顾问、贷款等特权。|
(3)中国沿海岛屿和港口不得出租或转让给他国。)
(4)中国政府聘请日本人担任政治、财政和军事顾问。⑤中国警察与兵工厂由中日两国合办。|
中俄《呼伦条约》
(1915)
呼伦贝尔被定为“特殊地区”,规定未经俄方允许,俄军不得进入该地区。
军队和敌人的防御之间的协议。
海军和敌人防御之间的协议
(1918)
中国和日本采取* * *行动抵御苏联的敌人;战争期间,日军可以留在中国,在海外作战,两国军队必须互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