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原隧道是指1988年底建成的上海市延安东路双车道双向交通隧道。
新隧道是指1994年由隧道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
延安东路隧道既指原隧道,也指新隧道。
隧道范围指延安东路隧道地下通道和划拨给隧道开发公司专用的地上土地范围(见附图)。地面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隧道开发公司无权使用隧道地下通道的地上土地。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洪水、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以及所有其他超出人类预测或控制的事件或社会现象。
投资回报率是指特许经营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零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30
相当于-ED
∑ C (1+r) =0
t
t=0
t是合作的年数。
c是新隧道建成后投资者调整确定的财务模型所示的T年净现金流量。
t
r是投资回报率(IRR)。
特许经营权是指建设、经营和管理延安东路隧道的权利,以及在隧道内经营广告业务的权利。
特种车辆是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和军车。第三条隧道范围的变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隧道开发公司协商决定。第四条隧道开发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隧道开发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二章特许经营第五条隧道开发公司对延安东路隧道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1994年1月18日新隧道工程奠基之日起计算。第六条隧道开发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无偿取得隧道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免交土地使用费。第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隧道开发公司利用建筑规划允许的经营场所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免交土地使用费。但在原管理用房的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因新建隧道工程建设需要,隧道开发公司可以拆除隧道范围外的房屋,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隧道开发公司在施工期间使用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时,免交临时用地相关费用。在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隧道开发公司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在特许经营期内,隧道开发公司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黄浦江两岸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营权。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开发公司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协议,香港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从隧道开发公司获得15%的投资回报。
当香港投资者取得的利润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时,上海投资者将首先通过向隧道开发公司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补偿;如果仍不到期,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以计息账户的形式负责赔偿。
香港投资者的利润高于第一款规定的投资回报时,在先行偿还前款所列补偿费后,超出部分应支付给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取得的经营收益,不纳入投资回报的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当隧道开发公司应得的利润不能达到预期投资回报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隧道开发公司经营其他项目的权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隧道开发公司的利润尽快达到预期投资回报。第十二条隧道开发公司在新隧道建成通车前,需要调整原隧道使用费的,应当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新隧道建成通车后,隧道开发公司可根据确定的财务模式调整隧道使用费收费标准,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认可延安东路隧道收费调整的同时,将相应调整黄浦江其他过江交通设施的收费,使之与延安东路隧道的收费相适应。第十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尽快安排建设与延安东路隧道相关的交通设施,以满足延安东路隧道日益增长的交通流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