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刑法有哪些?
秦代推行的法家政治并非始于秦朝,而是在秦统一前部分推行。这里说的部分是专门针对刑法的;至于法家的政治追求,则是全面的、普遍的。秦代商鞅变法后,法家路线得到全面贯彻,法律的残酷性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出现在人们活动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从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文献中可以看出,秦在统一前后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社会生活中,都把贯彻其政治路线与法律、刑法紧密而深刻地结合起来。
秦代刑法不仅以严厉著称,而且刑法种类繁多。后世的主要刑法手段,在秦代已经基本成型。如果做一个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类:
1.秦朝时,把枭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谓枭首,就是刑法把一个人的头砍下来挂在木杆上。《史记·正义》说:“把头挂在树上,就像一只猫头鹰。”《秦将令补》记载:“悬头于木棒头以示大罪,秦刑是也。”可见斩首之刑是秦国常见的刑法之一。这种刑法不仅适用于人民,也适用于反抗君权的上层官僚。比如先秦战国时期,秦国发生了老艾叛乱,参与这次叛乱的魏延竭、内史部、左毅竭、中医凌迟等20多人都被斩首。(《史记·秦始皇本纪》)魏延、内侍等官员都是当时秦国的大官僚,但他们都难逃犯罪后被斩首的惩罚。张飞《律表》云:“尖头为恶。”也就是说,只有在罪行严重的情况下,才使用刑法。
2.勒死。所谓扭,《说文解字》格言是“扭,扭。”对名字的解读解释为:“挂一根绳子,就一巴掌拍脖子。”也就是用绳子吊住被害人的脖子勒死他。也是秦朝常见的刑法之一。云梦秦简中有“荆之死”的记载,秦简对“荆”的解释与“于”一致。直到近代,这一刑法仍经常出现在对犯人的处决中。绞杀执行的特点是,要执行的犯人必须是罪行深重、冤屈非凡的罪犯。
3.腰斩。所谓砍腰,就是把人砍成两半。《释名》记载:“削头则削腰。”《史记·尚军列传》记载:“不告汉奸,斩之。”文献记载的秦代最早的砍腰刑,起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秦朝的宰相李斯在秦二世时就死于这种刑罚。
4.执行。据《史记》记载,“一阴斋”与‘气’同,古今用词不同。气的意思是杀死它的四肢。”也就是说,它有时被称为“泰”。这种通常被称为明清后年刑的刑法,只是秦朝的刑罚还没有达到明清后年刑的复杂程度。秦代的刑罚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法,它会用利刃将受害者碾碎。用这种刑罚“杀死杜十公主”。"汉代文献学家许慎曾说:"顾字干,故曰葬。“说自己坏话的人,开口就开。他敞开胸腰,敞开起来,弄得干巴巴的,不愿意收。”(《说文解字》)这里的“古”字,指的是将犯人碎尸万段,搜刮贫民的刑法手段。
5.汽车裂了。所谓车裂,就是几匹马(一般是四五匹马)分别拉一个人的四肢或头部,往各自的方向拉,导致犯人死亡的刑法。《解释名》解释道:“车裂了。”散者散,枝者散。”也是后世所说的“肢解五马”的意思。秦朝时,著名的遭遇车裂,秦王嬴政还处死了燕国派来的刺客荆轲。秦末赵高,恶名昭彰的官庙,在咸阳分裂。以上三个案例都是秦国或秦朝时期刑法中车裂的明显证据。
6.屠杀。所谓屠戮,根据《云梦秦简律法问答》的解释是:“屠戮者又如何?”如果生了宰了,也叫砍头。“屠杀是用刀子杀死他的身体,直到受害者死亡的刑法。可见屠杀的过程也是残忍的过程。但在秦汉时期,这一刑法更多用于犯人死亡后的行刑,即“屠尸”。后人所用的杀头之刑,基本属于后一种意思。因此,屠戮刑的使用更多地侧重于对死者的愤怒和羞辱,以及对与死者有关的家庭和亲属的羞辱性惩罚。比如秦始皇当始皇帝的时候,把反秦的士兵斩首处死,也是一种泄愤和警示生者的方式。
7.抛弃市场。弃市指的是在闹市区,也就是人多的地方处决犯人的一种刑法。根据对名称的解释,它说:“市场死亡时将被遗弃。”众人聚集的城,与众人一同被弃。"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了一道"连诗带书者弃市"的敕令。秦二世为了达到专制的目的,剪除异己,又“杀咸阳城十二公子”和“斩(李斯)咸阳城”(《史记·李斯列传》)。秦汉到清代各朝代,弃城之刑基本延续。这一时期,只有少数朝代和政权没有执行这一法律,有些也没有记载在官方文件中,实际情况大概也很少中断。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弃市的处罚可以杀鸡儆猴,对外人的震慑作用非常突出,而不是怎么杀人。
8.定点清除的惩罚。所谓定杀,是指将一个活着的人扔进深水中淹死而死的一种刑法。《云梦秦简律令问答》记载:“杀人的决定是什么?命里注定杀水。”一般有两类人受此刑法约束。一类是患麻风病的人,也就是秦朝所谓的沉疖之人。比如《云梦秦简法问答》的词条上写着:“问贾有什么可说的?”当你搬到你住的地方,或者当你搬到你住的地方,你就会被杀死。“第二种是有罪的人,正如简的同一篇文章中所说的“甲犯了完城之罪,而未破”。两者合起来就是“有罪必被杀”。(《云梦秦简·法律问答》)
9.秦代刑法有五种,即赋、墨、墨、公、弼。《汉书刑法史》将其归为“有五刑”。原文说:“汉初虽有约法三章,漏网之鱼吞舟,却是一大突破,仍有降服三族之令。命令说:涉及三族,先斩,斩其左右,杀之,斩其头,杀其骨肉于市。”谤咒之人,先断舌,故称五刑。“《汉书》作者班固所说的这里是秦朝五刑遗迹。秦朝有很多施刑者和平民被处以绞刑,比如汉初名将黥布,本名英布,因被罚施刑者并有纹身而被称为黥布。其他四种刑罚的受害者,在秦朝也是可以想象的。”《云梦秦简·法条解答》记载了奴婢妾“丧面”的刑法,即在脸颊上纹字。此外,还有许多关于秦代“程丹”的记载。《史记》中说秦人“志在道”,表现了秦朝以刑法之密、之深为特征的残暴极权统治的黑暗。“五刑”的具体情况是在面额上纹字;为了割鼻;剪脚趾头;宫为男女生殖器所损;如《云梦秦简律法问答》记载:“诸侯真禁君之事,若贵族在爵以上,有罪应赎...如果他犯了贪污罪,他应该赎回宫殿。“就是一个例子。《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记载了秦时用于修建阿房宫的“隐宫囚人七十余万”的事实。这样,被囚禁在皇宫里的人就是秦朝暴政的又一个例子。它是各种酷刑和谋杀的总称。
10.烹饪。所谓烹饪,就是用像今天的锅碗瓢盆这样的炊具把人煮死的刑法。《名释》解释为:“烹煮如炒锅烹煮,但亦如烹煮动物。”《汉书刑法史》说秦代有锅煮之刑,可见烹煮之刑也是秦代用来杀人的刑法之一。
11.剖腹手术。也就是说,剖开一个人的腹腔,挑出内脏,这是刑法。秦朝时有剖腹的刑罚。
12.凿刑。所谓凿子,就是用重器击打人的头顶,致人死亡的刑法。《汉书·刑法志》记载,秦代大开风气之刑有凿。
13.扫视的惩罚。也就是那个人被装进包里杀了。这件事发生在秦王嬴政将老艾劈开后,杀死了与老艾通奸的太后的两个儿子。
14.流放。流放罪犯到边疆的刑法起源比较早。夏朝建立前舜执政的军事民主时代,就有舜“在幽州劳作,在崇山享乐,三危逃三苗,死于玉山”的记载。在文献中,流、放、逃、漂泊都是流放的意思,后世也有流放、迁徙、贬谪等意思。秦时有许多人被判流放的记载,秦法律条文中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中记载:“若大夫斩之,则动之。”那些犯了叛国罪,坐在强奸没有告诉他们,也被判处流放。例如,秦国的重要官员吕不韦被秦王流放到四川,另一个重要官员老艾在老艾事件后也受到了集体惩罚。
15.鞭打。所谓鞭笞,就是鞭打。“夫”又叫“挞”,《说文解字》对挞的解释是:“饮于乡罚不敬,挞其背。”显然这意味着鞭打。秦代广泛使用鞭笞,云梦秦简中有许多篇章记载了如何使用鞭笞。
16.三大家族的惩罚。在秦朝的刑法中,最残酷、涉及面最广的刑法是三族刑。《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当政时,“法初三罪。”文献中也有记载,秦国尚武时“三祖被杀,三族被征伐”。《汉书·刑法史》认为,三族刑起源于秦代商鞅时期,所谓“商鞅为秦所用,以刑三夷。”这种刑法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就会害了三族。所谓“夷三族”,也就是灭绝三族。
17.坐在一起的惩罚。是指一人违法牵连邻里的一种刑法。从形式上看,有点类似于三家刑,只是处罚的对象不同。左联强调邻里中与犯罪者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但左联经常与氏族制度相交。如果亲戚是邻居,他们就离不开左联。《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凡行不义者,各有其罪。”这里指的是行政人员的坐刑,但实际上秦代坐刑的范围相当宽泛,从官员到百姓几乎所有的违法者都可以使用坐刑的方式进行处罚。
秦刑法的细节很多,限于篇幅,文中只叙述要点。即便如此,也不难看出专制秦朝的刑法是被人民滥用和暴虐的。可见秦朝短暂的历史命运早已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