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的投票权是怎么变化的?

第一,殖民时期

在美国殖民时期,政治参与是富裕的成年白人男子的特权,他们在社会中占少数。当权者对选举权施加了各种限制。

早在18世纪,欧洲和北美殖民地的政治思想中就有一个共识,即任何依赖他人的人都必然缺乏自我意志,从而无法参与公共事务。正如当时著名的政治理论家理查德·普莱斯所指出的,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控制不了的人,不应该对国家的管理有发言权;政治自由必须以经济独立为基础。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房屋或其他个人财产。例如,弗吉尼亚州选举法1762要求选民拥有50英亩未开垦的土地,或25英亩拥有超过12平方英尺住房的土地。南卡罗来纳州1759选举法规定,一个选民必须拥有不少于100英亩的未开垦土地或价值60英镑的城镇中的土地、房屋或地块,并且他在选举前一年已经为这些土地缴纳了税款。北卡罗来纳州1743和乔治亚州1761的选举法规定,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的土地。17年底,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州普遍要求选民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

殖民时期,天主教徒、贵格会教徒、犹太教徒等“非主流”教派普遍被剥夺政治权利。17世纪中叶,从弗吉尼亚到马萨诸塞州(除了罗德岛)的所有州都剥夺了贵格会教徒的选举权。马里兰州(1718)、弗吉尼亚州(1699)、纽约州和罗德岛州(1719)明确剥夺了天主教徒的选举权。新罕布什尔州(1680)和南卡罗来纳州(1759)已经规定只有新教徒才有投票权。要求信仰新教,显然是剥夺天主教徒的选举权。宾夕法尼亚州、纽约州、南卡罗来纳州和罗德岛州也剥夺了犹太移民的投票权。

1705年6月,弗吉尼亚规定禁止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在殖民地担任任何民事、军事或教会职务,违者罚款500英镑。在1715和1723中,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选举权。1716和1761年,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在法律中规定只有“白人”有权参加殖民地议会的选举。

殖民时期,虽然大多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所有殖民地,女性都没有选举权。当时普遍认为女性应该在家抚养孩子,不适合参政。

每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必须是该殖民地、城镇或选区的居民。宾夕法尼亚州和特拉华州要求选民在殖民地居住两年以上,新泽西州和北卡罗来纳州一度要求1年,佐治亚州要求6个月。

新英格兰各州(清教徒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行为端正。在被承认为选民之前,他们需要提交一份由大多数议员、“自由民”、牧师或所在村镇的邻居出具的证明信,证明此人平和文明,无酗酒、说谎等不良嗜好,从未诽谤或反对政府和东正教会,遵纪守法。马萨诸塞州禁止犯有通奸罪和其他罪行的人参加选举。

大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曾要求选民年满24岁。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

以上主要是关于殖民地政府第一级选民的资格问题。在各个殖民地(包括村、镇、市、县)的地方选举中,选民的资格也是千差万别,但共同的特点是门槛明显低于殖民地政府选举中选民的条件。例如,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要求选民拥有价值20英镑的房产。

据学者研究,在英国殖民地,由于土地资源丰富廉价,土地和财产占有较为普遍,约50%-75%的白人成年男性能够满足殖民地和地方政府选举中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这一比例远高于英国选民。另一位学者认为,在殖民时期,大约70%-80%的白人成年男性能够满足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因为这个标准相对容易达到,所以殖民后期大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白人男性拥有投票权。

事实上,如果计算特定殖民地或村庄的选民比例,那么真正有投票权的人的比例并没有那么高。1774-1772期间,弗吉尼亚州只有约9%的白人参加了选举。在1735、1761和1769的选举中,纽约的选民仅占全市总人口的8%左右。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农村地区,只有约8%的人有资格投票,而在费城,这一比例仅为2%左右。

简而言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只有持有一定财产且年龄超过21岁的当地出生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才有资格参加殖民地政府的选举。达不到财产要求的白人穷人、白人契约劳工、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天主教徒和犹太人一般都被剥夺了选举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殖民时期,选举权不是人人享有的“权利”,而是拥有财产的男性东正教徒享有的“特权”。

第二,在美国革命期间

美国革命时期,公民选举权的门槛大大降低。随着战争的临近和独立战争的开始,迫切需要团结人民,鼓励他们参军,扩大选民。费城士兵委员会认为,即使是那些没有入籍的外国人(这里指的是德国移民),如果拿起武器保卫殖民地,也应该被赋予投票权。这会增强他们对殖民地的感情,鼓励他们为保护殖民地而战。美国革命期间,普通民众的政治意识被唤醒,扩大选举权和其他公民政治权利的呼声传遍了美国的乡村和城市。革命时期,“不征税不代表”的口号成为殖民地人民反对祖国专制权力的一面旗帜。但是,这个口号也促使殖民地那些因为不符合财产资格条件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深入思考。他们认为,既然他们在殖民地依法纳税,为什么他们在政府中被剥夺了代表权?一个新泽西人建议,应该给所有纳税但不能投票的人投票权,否则就不征税。1776春夏之交,一群民兵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郊区操练,坚持所有拿起武器保卫殖民地的人都应该有选举权。因为没有达到这个要求,所以都解散了。

为争取民众支持,为摆脱英国统治而成立的新殖民政府主动降低选民条件。康涅狄格州、罗德岛州、特拉华州和弗吉尼亚州保持了他们的殖民地选民资格要求。还有的州放宽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规定纳税人可以成为选民,或者降低了对土地等财产数量和价值的要求。比如新罕布什尔州、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规定,21岁以上的成年纳税人可以获得投票权。根据北卡罗来纳州宪法(1776),选举参议员的选民资格不同:选举参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纳税人可以选举代表。南卡罗来纳州1778年通过的州宪法规定,选举参议员和州长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或城市地块,或者在选举前一年内缴纳最多3先令的税款。马萨诸塞州宪法1780规定,选举州议员和州长的选民拥有的土地年收入3英镑,或者拥有任何价值60英镑的财产。各州新的州宪法都取消了对选民宗教资格的限制,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都获得了选举权。

我们可以看到,总的趋势是降低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然而,各国继续保持对投票权的限制,如种族、性别、年龄、居住地和居住时间。例如,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和纽约州的宪法都强调选民必须是“男性”。在那些宪法没有提到选民性别的州,按照惯例,妇女通常被排除在外。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唯一给予女性投票权的州是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人”,暗示奴隶和契约劳工不能享有选举权;南卡罗来纳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白人”,因此黑人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投票权。

虽然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各州的投票权都有所扩大,但许多没有土地的白人成年男性、265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438+0、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和黑白混血人仍然被剥夺了投票权。在20世纪80年代,除了城市居民,弗吉尼亚州大约有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的白人成年男子没有土地。弗吉尼亚州约8万名男性居民因财产资格限制被剥夺投票权。

三、19世纪上半叶

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总统,开启了公民参政的时代。在1790-1835,人(小地主、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等。)在各州被剥夺投票权的人不断向州议会和州制宪会议提交请愿书,要求延长投票权。最近涌入美国的德国和爱尔兰移民也要求投票权。第二次英美战争期间,由于兵员不足,需要大规模征兵。然而,在被招募的人中,有许多人没有投票权。他们借此机会抗议剥夺他们的选举权。一些开明的人意识到给予民兵平等投票权的重要性,以激励他们保卫自己的国家。而且不同地区扩大投票权的原因也不一样。在南方,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白人,有助于他们团结起来,共同维护奴隶制的稳定;在西部,扩大选举权有助于吸引其他居民或移民定居,从而促进西部开发和经济发展。此外,政党之间的斗争(19世纪初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辉格党人和民主党人也对投票权的扩大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世纪上半叶,美国公民选举权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各州成年白人男性选举权的落实。西部各州处于改革的前沿。1799年,肯塔基州宪法规定,只有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1803年,俄亥俄州宪法规定,成年白人男性只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就有选举权。田纳西州的宪法规定,成年男性只有拥有一定的土地才能享有选举权,还规定在自己的选区居住超过6个月也可以享有选举权。这相当于落实了成年男性的选举权。在1812-1821期间,西部六个州加入联邦时,所有成年男性都获得了选举权。在此期间,较早加入联邦的4个州也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

在那些“老州”,成年白人男性的选举权相继得到提升。马里兰州(1801)、南卡罗来纳州(1810)、马萨诸塞州(1821)、纽约州(1821)、弗吉尼亚州(。1790之后加入联邦的新州,没有一个为选民规定硬财产占有的条件。在一些州,纳税而不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是男性投票的新条件。1830-1855期间,六个州取消了对选民的纳税要求。到1855,选举权的经济限制几乎完全取消。此外,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南卡罗来纳州、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等州缩短了选民的居住时限,大幅增加了选民人数。

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的取消,使选举权从一部分人享有的“特权”变成了美国成年男性白人普遍享有的权利。新兴产业中靠工资谋生的学徒和工人也有投票权。与政治毫无关联的普通人现在可以在酒吧、客厅和街道上谈论公共事务。美国政治开始进入平民政治时代。

内战前对成年白人男性实行普选,扩大了选民的政治参与。北卡罗来纳州取消了选举参议员的选民拥有土地的要求,使该州参加参议院选举的选民人数增加了一倍,而弗吉尼亚州1851的选举制度改革使选民人数增加了60%。纽约1821通过的新的州宪法将有资格参加州议会选举的选民人数从20万增加到26万,有资格参加州长和州参议员的选民人数从65438+万增加到26万,有资格参加各种选举的白人成年男性人数达到白人总数的80%。

但是,在内战之前,投票权的发展趋势并不是线性递进的,其过程也有曲折和倒退。这首先体现在女权问题上。美国革命时期曾经赋予女性选举权的州,实际上在19世纪初就剥夺了女性的这一权利。1807年,新泽西州立法机关宣布,只有“自由的白人男性公民”才有权参加美国州或县级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的选举。更糟糕的是,美国各州在对成年白人男性实行普选的同时,加强了对黑人选举权的剥夺。康涅狄格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纽约州等老牌州通过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在缅因州于1819年加入联邦和南北战争之前,每个新加入的州都将投票权限制在白人。马里兰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等南部州也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在1860之前,只有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缅因州和罗德岛州这五个州给了黑人和白人平等的投票权。这五个州的黑人只占整个北方黑人人口的6%。

1832年,英国选举法将选民人数从人口的2%增加到4%。直到1848年,法国才废除了高财产资格限制,实行男性普选。但后来的第二帝国很快废除了这一规定。在德国,男性普选始于1871。在荷兰和北欧国家,直到19年末和20世纪初,男性的普选权才得以实现。1860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白人成年男性实行普选的国家。美国在公众参政方面的领先地位不仅体现在美国选民的数量上,还体现在需要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的数量上。在欧洲,公民参与选举仅限于议会下院和地方议会。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大量官员需要公众批准才能就职。1850年,弗吉尼亚州通过的新选举法规定,州长、法官和县政府官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内战和重建时期

在此期间,美国南方有400万黑人奴隶获得了公民权和选举权,但到了19年末和20世纪初,南方黑人普遍被剥夺了新获得的政治权利。

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通过了1866民权法案和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在法律上正式赋予黑人公民权。为了限制对黑人选举权的剥夺,《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二款规定,如果任何一个州限制或剥夺任何一名男性公民的选举权,则该州的代表基数应按被剥夺选举权的男性公民人数占该州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减少。第一款的作用是惩罚阻止南方黑人参加选举的南方各州。

共和党控制的国会试图在联邦政府控制的地区扩大黑人投票权。10月8日,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授予哥伦比亚特区的黑人选举权。1867 65438+10月25日,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美国现有的或后来形成的领地以种族、肤色和以前的奴隶身份为由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1867年3月2日,重建法对南部叛军各州实施军事管制。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作为南方叛乱州重新加入联邦的条件,召集这些州的所有成年男性(包括黑人)选举代表参加制宪会议,这些代表开会修改宪法,使所有成年男性在州宪法中得到选举权的保障。新宪法要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和国民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到7月1868日,南方的七个州已经满足了国会的要求,被重新接纳为联邦成员。

到目前为止,共和党领导的国会在保护公民投票权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此时的北部和西部各州也普遍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1869年2月,激进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其种族、肤色或先前的奴隶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剥夺或限制。”这项修正案的通过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理论上它给了黑人成年男性投票权。《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通过以及国会后来通过的几项实施法,表明联邦政府开始承担起保护公民投票权的责任。

黑人的平等政治权利只是象征性的,只有极少数黑人从中受益。1869-1871年期间,美国国会只有两位黑人众议员和1位黑人参议员。1871-1873期间,美国国会有五位黑人代表。在1873-1875年期间,美国国会中有七名黑人代表。1875-1877第44届国会有7名黑人众议员,1名黑人参议员。此后,国会中的黑人议员人数逐渐减少。1877-1879年,国会只有两位黑人代表。在1877-1895期间,南卡罗来纳州议会的黑人议员从39人减少到5人。除1879-1880和1882-1883分别为12和15外,中间年份均在10以下。1895年,只有五个黑人参加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州制宪会议。此后,州议会中只有1名黑人议员。

1876年,在海斯-图尔登协议之后,联邦军队从南方撤出。在南方各州重新掌权的民主党人采取各种卑鄙的手段剥夺南方黑人刚刚获得的政治权利。联邦宪法第15号修正案禁止各州以种族和肤色为由剥夺黑人的选举权。于是各州采取一些看似与种族无关的措施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同时规避联邦法律。比如1890,密西西比州宪法剥夺了犯有贿赂、抢劫、盗窃、纵火、谋杀、伪证和重婚罪的人的选举权;除了缴纳两美元的人头税,选民还必须能够阅读州宪法,或者在阅读时能够合理地理解和解释。1895年,南卡罗来纳州新的州宪法要求选民在该州居住两年,缴纳一美元的人头税,能够读写州宪法的任何章节或理解向他们宣读的州宪法,或拥有价值300美元的财产;罪犯没有资格投票。到1910,前南方联盟11和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上述手段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

黑人刚刚赢得的选举权重新获得。重建后的南方政治民主化严重受挫。南方与北方、西方在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上分道扬镳,渐行渐远。此外,重建时期联邦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未能保障美国妇女、印第安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投票权。

动词 (verb的缩写)进步运动时期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

进步运动和一战时期美国选举权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就是美国最终将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女性选举权写入联邦宪法,确立了男女政治平等。

1848,19-20年7月20日,美国妇女在纽约州杨魏玲花·塞伯霍尔召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女权大会,并发表了《观点宣言和决议》,首次正式提出了妇女选举权问题,标志着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的开始。

重建时期给予黑人男性选举权,将女权运动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在国民议会中,国会议员就是否给予女性选举权争论多次,无果而终。整个社会的保守势力仍然占主导地位。

19世纪70、90年代是女权运动非常活跃的时期。在西方,边疆生活淡化了对妇女地位的传统看法。妇女与男子一起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这使这里的人们更容易接受性别平等的观点。1869年,怀俄明州地方政府成立后成立的第一届地方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担任政府职务的权利。1890年,怀俄明州加入联邦时,其州宪法规定女性拥有平等的投票权。随后,科罗拉多州(1893),犹他州(1896),爱达荷州(1896),华盛顿州(1910),加利福尼亚州(19165438)西部各州的女性选举权在性别歧视的铜墙铁壁上开了一个大缺口。国会中的政治势力在不断重组。西部各州的国会议员已经成为推动全美妇女投票权落实的一股巨大力量。

19年末至20世纪初,妇女广泛离开家庭,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摆脱了对丈夫的依赖,获得了独立。科技的发展也让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在教育上,女性越来越与男性平等,平等意识普遍觉醒。“声势浩大的进步运动是推动19年末和20世纪初美国各种改革的动力。妇女争取投票权的运动与进步运动不谋而合,成为进步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进步运动浓厚的改革氛围和大量女性的积极参与,为女权运动营造了巨大的声势,使得美国政府的决策者不得不认真考虑女性的投票权。”“一战”期间,随着大量女性参与国防工业生产,保护女性选举权的呼声日益高涨。1918 2008年9月30日,威尔逊在参议院发表演讲,敦促其通过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认为这一措施有助于战争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胜利。他对妇女在战争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评价:没有妇女在各方面提供的服务,战争就无法进行下去。1919 6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规定美国公民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女性投票权。1920 65438+10月,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获得法定人数的州通过,美国女性正式获得投票权。

6.20世纪50和70年代

在此期间,通过国会的一系列立法和联邦法院的裁决,几乎取消了所有对成年公民选举权的限制,联邦政府真正承担起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这场政治变革的主要推动力在于二战、冷战和民权运动。二战期间,美国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的公民为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激发了他们的权利意识。“冷战”时期,美国的种族和性别歧视使其建立“自由世界和民主国家的领袖”的目标变得尴尬,成为世界各国的笑柄。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末,各种族、各种教派、各种性别的人参与民权运动,引发了一场“权利革命”,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呼声此起彼伏。

第二次重建期间,联邦政府开始采取切实措施恢复和保障南方黑人的选举权。1965年,国会通过了1965的选举权法案,禁止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包括县政府、教区或选民登记机构)以种族或肤色为由,通过资格限制或选举程序限制或剥夺美国任何公民的投票权。禁止剥夺公民选举权的手段包括:要求选民阅读和解释任何材料;要求选民就任何话题表明自己的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要求选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要求已登记的选民或者其他人为选民担保;选民被要求缴纳人头税。为了保护非英语族裔群体的投票权,法律还禁止各州在学校教学语言不是英语的地区要求选民能够阅读和翻译英语材料。此外,法律禁止选举官员故意拒绝合法选民登记或计票,禁止选举官员篡改或破坏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禁止任何人恐吓、威胁、强迫任何选民或者帮助任何选民参加选举。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在1965的选举权法案法案通过后的四年里,南方将近五分之四的成年黑人登记为选民。在密西西比州,登记为选民的黑人人数从1964年的6.7%上升到1968年的59.4%。在阿拉巴马州,同期黑人登记选民的比例从23%增加到53%。在阿拉巴马州的达拉斯县,在该法律生效后的几个月里,注册的黑人选民人数从不到65,438+0,000人飙升至超过8,500人。

“1965选举法”通过后,各种限制公民选举权的壁垒在舆论和法律的共同冲击下土崩瓦解。美国历史上的普选时代早就该到来了。

1964年,联邦宪法第24修正案通过,禁止以是否缴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收作为在全国选举中成为选民的条件。

到了1975,作为选民条件的识字测试几乎被完全废除,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不识字的人可以由他人帮助投票。

1964大部分州要求选民在选举前在自己选区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规定剥夺了15万人的选举权。1970年,国民议会通过了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宣布取消对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选民实行的长期居住限制,为不在原居住地的公民登记参加总统选举确立了全国统一标准;要求各州立法保障不在原居住地的公民的投票权。

1971年3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年满18岁或以上的美国公民,不得因年龄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限制公民权。这一宪法修正案使美国11.5万18-20岁的美国年轻人获得了选举权,使美国成为第51个赋予18岁以上成年人选举权的国家。

1975年,国会通过了1965年投票权法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利用任何选民限制条件限制或剥夺一个人作为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当某一州达到选民年龄的公民中有5%以上属于少数民族语言群体,或者某一少数民族的文盲率高于全国文盲率时,选票、选民登记、选举指南等材料必须同时使用英语和该少数民族语言;如果一个少数语言群体的语言只是口语或非书面语言,有关国家必须提供口头援助。“语言少数群体”指的是美洲原住民、亚裔美国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或西班牙裔美国人。1982选举法还允许盲人、文盲和残疾人选择他人帮助他投票。

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实现了所有65,438+08岁成年公民的普选。

当代美国政治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程度却持续降低。近年来,美国公民参加全国大选的比例大幅下降。在1960的总统选举中,62.8%的合格选民参加了选举。从65438到0988,只有50.2%的全体选民参加了总统选举。在1992的总统选举中,这一比例上升至55.2%。1996年,比例自1924以来首次跌破50%。根据学者的研究,在20个工业化民主国家中,美国的投票率排名倒数第二。1972-1980期间,美国的平均投票率为54%,而其他20个民主国家的平均投票率为80%。

大量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公民的义务感降低了,公民觉得参加选举不能改变自己的生活水平,两个人都要工作谋生的家庭增多了,各种选举频繁举行(几乎每年都有选举)。复杂的选民登记程序也会使一些已经移居外地的人暂时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此外,美国人必须从有限的政治选择中做出选择,而他们的选择不一定符合他们的利益。而且两大政党在很多问题上越走越近。对许多人来说,他们无法提供足够的选择来吸引他们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