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执行人?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依法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联系义务的案外人增加为被执行主体的一项法律制度。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未缴足或者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出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被关闭后,其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机关无偿接受其财产。

导致被执行人无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追加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执行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扩展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依法变更或者追加对其他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出资人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抽逃出资的,是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被执行人依据《公司法》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原股东或者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石棉长安网-执行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