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021年9月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会有什么影响?

一是明确了“先纳税证明”。

《契税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对契税完税、减免税证明或者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解析:法律层面规定了“先税后税证”的流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核查契税缴纳情况,不会办理无税证。

二、增加了“退税规定”

《契税法》第12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者权属转移合同的性质证明无效、失效、撤销、注销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分析:统一和明确原契税退税规定,减少实际执行中的争议。如国〔2008〕438号文规定,对法院判决无效的产权转让不征收契税,撤销证书后退还契税。但财税[2011]32号规定,房屋在权属变更登记前返还的,退还契税;变更登记后退房的,契税不退。

《契税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退税规定,即退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房屋权属依法登记前(法定时间条件);

2.权属转移合同及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明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注销(法定条件);

3.纳税人(法定主体条件)

4、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法定条件)。

提示:《契税法》第14条规定,契税适用税收征管法,因此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启动契税退税。

三、明确“婚姻变动”和“继承”免税。

《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所有权”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解析:在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财税[2065 438+04]4号中关于将夫妻一方的所有权变更为* * *归另一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 * *变更份额的规定,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简化。对于继承,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免税,法定继承人的具体范围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提示:《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明确应税所有权转让的定义。

《契税法》第二条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解析:将原来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买卖、转让、赠与、交换以外的所有权转移的应税条款,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同时,契税法第六条授权国务院为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等提供契税减免。比如财税[2018]1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的契税减免,即将于2020年6月65438+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由国务院决定是否继续。

五、明确纳税期限。

《契税法》第10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解析:将原来的申报和纳税进行简化合并,同时将纳税期限界定为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前,从法律上避免了部分省市因购房者延迟缴纳契税而被收取大量滞纳金的情况。

第六,赋予地方政府确定税率的权利。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了3%-5%的税率区间,但同时规定了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级政府在税率区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分析:在法律层面赋予省级政府确定契税税率的权利,一方面是税制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丰富了省级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