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的历史发展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公民投票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农村为村民委员会。

1982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他们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和村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委员会和公共卫生委员会。

根据1952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底NPC常务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19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广大城乡居民已经充分组织起来,人民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管理社会事务,办理公益事业和其他事业,解决生活、学习、娱乐、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环境;他们宣传守法,进行自我教育;协助政府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解决人民内部纠纷,调解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权益。

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是杭州市紫阳街道上阳市街道居委会,诞生于10月23日,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