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历史必然性?这是无法理解的。
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什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历史必然性”的概念,它在分析社会发展中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产生是历史必然性,社会的发展是历史必然性,旧制度的灭亡和被新制度所取代也是历史必然性等等。显然,“历史必然性”实际上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为解释社会发展的直接决定因素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正因为如此,正确理解这个概念非常重要。我们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分析问题,首先要理解“历史必然性”的精细含义,明确其边界条件,才能进行下面的分析。应该明确的是,我们分析的是动态的人类社会,而不是自然界。人化的自然世界不同于自然世界,是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虽然它的规律仍然是以自然规律为基础的,是客观的,但它已经表现出与自然规律不同的形式;人类社会更不同于自然。它直接由人及其积极的实践活动构成,直接处理人与人(行为和思想)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正因为三者内涵的这种不同,其法律的性质也就不同。自然规律显然是客观而严格的:人们只能认识或利用它们,而不能改变它们。它与自然现象或人性化的自然现象也有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比如自由落体在真空中必然下落,其加速度必然为9.8 m/s 2,完全不取决于人的意志。在人性化的自然界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它。所以,它的规律虽然不能脱离自然的客观规律,但它的表现形式却与自然现象大相径庭。例如,人造飞机可以向上飞。因为它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自然的产物(当然这种现象也是直接基于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相对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由三种社会矛盾的演变过程决定的,主要是第一种矛盾。它直接以人的主动实践和人的自我意识为基础,离开了人的实践和意识就不能独立发展。因此,不研究人类实践和人类意识形态,就不可能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由此可见,社会的能动性必然决定了社会规律不是纯粹客观的,其严格程度远不及自然规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不是人类不可抗拒的,它与社会现象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不可能准确地、超越历史地涵盖人类社会的所有现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离经济领域越远,离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领域越近,我们就越看到其发展中的偶然性……”(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07页)。就连马克思自己也否认他所揭示的理论和规律是“超历史的”,甚至是他几乎研究了一辈子的资本主义发展运动规律。他明确指出,“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指《资本论》——引者注)显然仅限于西欧国家”。269页)有了以上认识,我们可以发现,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和严格性的不同程度相对应,在历史进程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作用机制。一个是决定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决定性规律。一切在正常历史条件下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都受到律所的制约,这是社会深层发展的规律,普遍(但不准确)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它是历史发展的主线,决定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和主要节点。另一种是因果机制,我们称之为因果律。一切由一定历史条件决定的历史现象,都受因果律的制约。虽然这种历史现象的出现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中都是必然的,但它所反映的演变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适用于其他历史条件。即它所体现的至多是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因果关系,不能上升为必然性规律。对于受这种机制制约的历史现象,我们可以事后分析其原因,但很难事先预测其发展。两种机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因果律涵盖了确定律,确定律只是因果律的特例;一切符合决定论的历史现象也必然符合因果律,而符合因果律的历史现象不一定符合决定论;因果律可以详细描述各种社会历史现象,而决定论只能宏观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和历史演变节点。据此,我们可以说,虽然历史现象变化复杂,看似混乱,但如果揭开复杂的历史表象,就可以发现,所有的历史现象都受到上述两种机制的制约;认为历史发展完全没有规律或者完全符合决定论的规律是不完整的。只能说都受制于确定性或因果性这两种机制。现在,历史必然性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无限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而都有其发生的时代和条件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13页),这大概是对历史必然性的经典描述。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段话:首先,每个“阶段”是只包括社会发展的某些关节还是包括所有的历史“现象”?其次,这里的“必然”的含义是只符合因果律(即“就其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而言,有其存在的理由”),还是也符合确定律(即按照某种一般规律必然可以发生)?根据对这两个方面的不同理解,可以产生四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一是一切历史现象都符合决定论,二是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即阶段)符合决定论,三是一切历史现象都只能用因果律来解释,四是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符合因果律。根据我们之前的分析,第一个认识是不完整的。因为它实际上相当于认为一切历史现象都符合决定性规律(决定性规律),而唯物史观迄今提出的决定性规律(其基本精神是众所周知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显然只能解释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轮廓,其主要任务并不是解释更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第四种认识的理论认知过于狭隘,几乎等同于认为历史发展完全没有规律(没有决定性规律,只有一些因果规律);第二种理解对历史关节给出了准确的解释,但对历史过程中的具体历史现象没有给出应有的解释;第三种理解对所有历史现象的发生给出了解释(符合因果律),但对关节没有给出更普遍的理论解释。基于这种分析和对历史唯物主义者上述经典论述的理解,我们可以认为,历史必然性的真正含义应该是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理解的综合,即历史必然性得出一切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并且,某些历史现象,至少某些历史关节(阶段)仍然符合决定论的规律。因此,就现实意义和内容而言,历史必然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某些历史现象符合决定论的规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性规律;二是指一切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因果。有了上面的定义,接下来就要分析: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历史的必然性?那种“时势”的内涵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深入探索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在这一部分,我们首先讨论第一个方面。第二个问题留待以后研究。我们知道,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的。因此,社会现象是由无数个体的行为和实践构成的;因此,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由无数个人(即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在一个时间跨度内的实践和意识形态的积累而形成的,是由历史上一直活跃在各个方向上的每个人的力量所形成的“无数力量的平行四边形”所形成的总结果。表面上看,社会现象往往不反映个人意志,往往会违背和强行统治这些意志,以至于对于个人来说,他往往觉得社会力量是一种迫害他的异己之物。事实上,因为在一个“无组织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行动和意志在现实中往往是冲突和不和谐的,而社会发展则是这种现实的合成。所以,社会发展虽然不能完全反映每个社会成员的意志和行为,但没有每个个体的力量就不会有“力量的平行四边形”,所以也就不会有“力量的平行四边形”。社会成员形成的整体是社会行为的发送者,即历史必然性是主体。”恩格斯指出...虽然每个人的意愿...达不到自己的意愿,就整合成一个总平均,一个总合力。但是,从这个事实出发,绝不应该得出这些意志等于零的结论。相反,每一个意志都对合力有贡献,所以它包含在这个合力中”(马克思恩格斯第四卷,第478 ~ 479页)。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即社会成员各方面行为的综合作用,是成员意志的结果,因而也是他们精神品质的结果。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地位、能力和行为方向不同,他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大小和方向也不同。进一步分析表明,虽然由成员的精神品质决定的人的意志决定了他们的实践并进一步影响了历史必然性,但它并不具有本来的意义,它仍然受制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如果从历史发展的纵向河流来分析,这种社会历史条件就是社会物质条件。但是,虽然每一个生命历程,每一个社会时期,甚至每一个社会形成过程都跨越了一定的时间,但从宏观和历史的角度来看,也只能算是一个历史的侧面。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分析历史问题当然要站在这个宏观和历史的角度。但要研究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只有这个角度,这个方法论,以及由此衍生的观点并不详细。因此,要详细研究社会发展问题,必须同时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分析的角度和正确的方法论,二是历史断面的详细分析。如果我们再从历史断面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我们可以看到,那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实际上应该包括三个方面,我们称之为“侧面因素”:社会物质条件、社会结构条件(包括社会组织结构条件、社会运行规则条件和成员精神素质条件)和国际环境交流。这三个侧面因素不仅决定了成员意志的性质和水平(从而决定了他们的实践),也决定了他们行动的环境和场合。我们这里的讨论绝对不同于多元论。在决定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上述三个剖面因素中,后两者只是早期社会物质条件在人类社会和思想领域的现实折射。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在一定物质条件下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精神思想和社会机制条件,被视为一时不能消亡的遗产。再加上后来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了人的意志和行为。如果追根溯源,社会结构因素和国际环境交换仍然受制于社会物质因素,所以社会生产力仍然决定着原始意义上的历史必然性。那么,是否排除了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意义呢?其实不然。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成员的精神素质显然是相对独立的,社会机制因素是否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很大程度上是由成员的精神素质直接决定的。我们这里分析的不是历史哲学,而是社会发展中的具体理论问题,主要是对社会历史横断面的详细分析。所以,社会生产力这一个单一因素,因为只具有哲学意义,所以有些过于笼统。恩格斯还指出:“经济形势是基础,但它影响着历史斗争的进程并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决定着这种斗争的形式,以及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种斗争的结果——胜利阶级获胜后所制定的宪法等等。法律权利的各种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与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法律和哲学理论、宗教观点及其对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7页)。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社会历史的发展对个人来说是异己的;但对于社会整体成员来说,历史是他们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在一定社会机制框架内意志的产物,人民意志是次要意义上的历史创造者。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历史必然性指出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发展到一定状态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必然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断定某些历史现象,至少是某些历史关节,符合决定规律,它二是断定一切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属于历史必然性。2)就内容而言,历史必然性实际上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社会发展中的表现,是主体与客体、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成员精神品质作用于社会基本条件并爆发于其实践的产物。3)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自身的意志和实践对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决定人们意志和实践的终极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物质条件,但有三个侧面因素——社会物质条件、社会结构条件和国际环境交流。4)历史必然性的分析,应以分析特定时期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决定和制约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三个侧面因素为基本出发点。由此也可以看出,创造一个精神素质高的民族对社会发展有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