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机人员退休历史遗留问题

老农机驾驶员养老补贴档案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主要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体系。

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农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工龄),采取一次性专项补助或生活补贴的办法解决。

比如临汾人老农机驾驶员养老补贴文件是《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一次性专项补贴。对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满5年的乡镇(公社)老农工,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不满1年的为1年)。

(2)生活补贴。对实际工作年限(工龄)5年及以上的乡镇(公社)老农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工龄)每人每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5-10年(不含10年)、10-15年(不含15年)、15年(含15年)三个档次给予。年满60周岁的人员(截止2014、12、31)的生活补贴从2015年4月起计发,之前不再补发;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上述“一次性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发放机构、渠道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确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乡镇(公社)老农工,县(市、区)要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扩展数据:

关于妥善解决乡(公社)老农机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三。人员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农机化范围包括:原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字[1997]2号)前,已在原国有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就业为农民的农业技术人员, 我市各县(市、区)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从事农机管理员、拖拉机驾驶员等农机业务(不含在上述事业单位从事打杂工作的非农机业务人员、临时或阶段性从业人员和面向村级培训的农机人员),1997乡镇”。 上述人员中,已按当地相关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已专项解决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