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54宪法的历史地位

1954宪法又称五四宪法,新中国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1954宪法的历史地位。希望你喜欢!

1954宪法的历史地位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区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宪法。”[15]从宪政发展的历史来看,五四宪法对新中国的宪政发展产生了诸多影响。可以说,新中国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历史潮流,好唐,作为一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民主宪法,当其内容得到很好的落实,国家的整体发展会更好;相反,当它被搁置甚至“不经通知就被抛弃”时,国家的发展就处于停滞甚至灾难的状态。

(一)五四宪法奠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

从1954年9月20日五四宪法通过到1975年10月7日第七个五年宪法通过,五四宪法已经实施了21年,这使得中国社会在法律意义上继续具有宪法的效力。通过五四运动,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构建了公民与国家的宪政关系,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制度都是社会主义的,为新的宪政秩序的形成提供了统一的宪政基础。

五四宪法颁布前后,正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这是一个革新的过程,国体也在探索和改革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根据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自己创立的。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工农兵代表大会”的设想。1928他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表达了工农兵代表大会与工农兵政府(委员会)的关系,认为“没有代表大会所依赖的执行委员会&;hellip& amphellip往往脱离群众意见,代表会议不是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而应该有实权。[16]在解放区政权的组织形式方面,他还要求在解放区普遍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之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只有建立在真正的广大群众意志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大会。& amphellip& amphellip这种人民代表会议一旦成立,就应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得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举产生的政府委员会。”?

毛泽东的人民政权思想直接体现在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中。五四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国家政权体系。1954年9月20日宪法正式通过后,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当天,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NPC常务委员会委员。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选举产生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上述选举活动,以宪法为基础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度基本确立,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获得了宪法地位。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务院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NPC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责,为宪法的实施做了积极的工作。据统计,第一届NPC常委会召开了110次会议;第二届NPC常务委员会举行了137次会议,第三届NPC常务委员会举行了33次会议。

五四宪法也为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9月2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实施的决议》,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宪法、法律、法令效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立法依据设定了统一标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通过了“五大组织法”等许多重要法律,对新建立的国家政权体系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955 NPC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将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解释权具体化,确定了解释的条件和范围,赋予法院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解释权,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大还以授权的形式规定了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权力,这是宪法颁布后的第一次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肃清反革命残余和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及各项新民主主义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后,逐步确立了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元首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地方制度,从而形成了我国新宪政制度的基本框架,促进了建国初期的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可以说,五四宪法奠定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模式,其确立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

(二)54宪法的基本风格与宪法关系的确立

1954宪法奠定了中国宪法法典的基本风格,即包容性和实践性。五四宪法包容性的基本风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五四宪法制定的参与者是多元的。无论是在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还是在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讨论中,都有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参与了制宪过程,包括政治精英、知识分子和普通工人农民。

第二,五四宪法是在中西不同的宪政文化下制定的。这主要体现在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的留学背景不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33名成员中,至少有21名成员去过苏联、美国、德国、日本或法国等国家。比如朱德留学德国和苏联。沈钧儒、和董都曾赴日学习法律。宋庆龄留学美国;李留学于苏联和法国。

第三,五四宪法的内容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五四宪法在基本宪法观念的确立、宪法制度的安排、宪法结构、宪法语言等方面,既借鉴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经验,又参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和旧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都体现了兼容并蓄的基本风格。

在基本的宪法关系上,五四宪法保留了中国文化的特征,并努力将本土经验和国际经验合理地结合起来。1954宪法确立了中国宪法的基本关系,勾勒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在宪法关系中的相互关系,形成了宪法制度中的“中国思想”和“我们的民族特色”(毛泽东宪法草案报告)。确立了调整宪法关系的基本范畴和调整领域,即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国家机关的地位。所谓宪法关系五板块的模式,始于1954宪法。

五四宪法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新中国的成立对东方集团的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的国际关系格局中,中国宪法采用的模式,尤其是制度安排,对国际社会评价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五四宪法包含了巩固国际团结的原则。有学者指出,五四宪法序言指出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为世界和平和人民进步的崇高目标而努力的根本原则,指出中国将继续发展和巩固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团结。这种国际团结的加强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时,这一巩固国际团结的原则也有利于五四宪法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专门谈到宪法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基本方针,这就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标而奋斗”。另一方面,毛泽东说:“宪法草案公布后,会产生国际影响吗?在民主阵营,在资本主义国家,都会有影响。”

宪法发挥国际影响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翻译文本的出版。早在54宪法正式通过之前,主管政府的出版机构就已经组织人力为其翻译筹集资金。1955年,当时的外文出版社出版了1954宪法的英、法、俄、德、日版本,而在此之前,1954宪法的英译本已未雨绸缪。《中国外文局五十年纪事》记载,195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英文版完成,当晚由新华社播发。

1954的宪法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好评。比如澳大利亚《卫报》称赞54宪法草案;[19]苏联报纸[20]、朝鲜的《劳动新闻》和《民主新闻》、波兰的《人民论坛报》、保加利亚的《工人事业》、捷克斯洛伐克的《红色右派》、蒙古的《真理报》、阿尔巴尼亚的《人民之声》等都发表文章称赞54宪法。例如,《朝鲜劳动新闻》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布,不仅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胜利,也是具有国际意义的重大事件。它为一切殖民地和附属国的人民,明确地指出了反对封建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永远摆脱奴隶制和贫困的斗争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每一条都体现了中国6000万人民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崇高的国际主义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外交政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平建设祖国的要求,也完全符合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共同愿望。”波兰人民论坛报评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捷克斯洛伐克《红色右派》发表社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凝聚了中国广大人民的长期愿望,因为它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成就,凝聚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所引起的一切根本变化。同时,这部宪法也是具有国际意义的历史性文件。”《蒙古真理报》发表社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性通过,保证了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成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也是一件具有世界意义的大事。中国千百万人民成就是伟大的,中国人民通过自己的宪法也是全人类的一件大喜事。”

1954宪法体现的时代精神

背离1和五四精神,破坏宪政秩序。

五四宪法颁布初期,国家基本上遵循其既定的制度和程序,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被宪法确认后,就成为国家的法律目标,具有整体被遵循的法律效力。总的来说,“这部宪法在50年代到60年代初的实施情况是比较好的。”[22]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党的“左”倾指导思想错误的日益严重,不断开展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不尊重经济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政治上、思想上把社会主义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严重破坏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五四宪法三言两语写成,宪法地位名存实亡。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就是65438年到0975年五四宪法的全面修改和十年文革的发生。

五四宪法的修改采取的是突变式的全面修改的路径。七五宪法完全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初衷,有许多不科学的规定,是对五四宪法精神的否定,是使五四宪法悬空的根本法的表现。这部宪法在基本价值取向上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与其具体内容存在根本矛盾。例如,在指导思想方面,第七个五年宪法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宪法规范方面,对五四宪法确定的科学内容进行了不切实际的调整,规定了许多违背客观发展规律的内容。比如规定“文化教育、文艺、体育、科学研究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工农兵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规定“畅所欲言、畅所欲言、辩论发言、写大字报”的自由,严重缺乏规范的科学性和实现的制度基础。从修宪的程序来看,七五宪法也存在严重缺陷。比如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协商产生的,导致民意代表机关基础薄弱。事实上,五四宪法颁布后,新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制度优势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1957下半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以来,这一根本政治制度逐渐脱离了宪政进程。比如从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和会期来看,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从1964年到12年到1975年,十年只开了一次会。[23]相应地,其他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任期也将延长。在立法权的行使上,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无法按程序行使立法权,一些现实生活中急需的基本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反右斗争扩大后,由于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审议都谨小慎微,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更不敢轻言政治和法律问题。另外,在修改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五四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由中央直接负责整个修宪工作。甚至修改宪法的起草委员会也是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没有经过宪法程序。[24]有学者指出,1975宪法以“四个存在”和阶级斗争月月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直接把“_”中的许多口号和政策作成条文,内容简单,没有秘书长、国务院或全国各级检察院。整部宪法除序言外只有30条规定,所以[25]七五宪法虽然在结构、内容和原则上部分继承了五四宪法,但其基本概念和内容体系恰恰背离了五四宪法的精神,成为一部反映“左”倾错误、问题严重的宪法。在新中国宪政发展史上,七五宪法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只是作为一个特定时期的政治符号而存在。

2.五四宪法精神的复兴与宪政秩序的重建。

“七五”宪法实施仅三年就被“七八”宪法所取代。后者在宪法的发展目标、内容和规范上有所改进,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原则和内容,如设定四个现代化发展目标,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恢复人民检察院,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七八宪法的修改也是基于五四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当的。当时“_”虽已终结,但理论上并未被拨乱反正,1978年宪法仍有缺陷。特别是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果实”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仍然规定了违反民主法制原则的“四大自由”。因此,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仍然被扭曲,国家仍然处于相当强势的地位。宪法应有的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基本理念没有完全实现。因此,尽管“七八宪法”试图恢复“五四宪法”的某些精神,克服“七五宪法”的某些错误,但在理念与现实的矛盾中未能找到充分发挥宪法功能的恰当途径,从一开始就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进一步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原则和内容。比如,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宪法中“发言、发言、辩论、写大字报”的规定。

1982年宪法对五四宪法精神的复活是相当彻底和有效的。彭真在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26]。从文本的总体内容来看,1982年宪法沿袭了五四宪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战线制度、民主集中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增加了新的内容。1982年宪法基本沿袭了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关性质和职能的总定位,通过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规定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

从文本的整体结构来看,1982年宪法沿用了五四宪法的立法体例,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和国徽、首都,但将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顺序颠倒了,理顺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宪法的具体内容方面,1982年宪法也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很多内容。如1982年宪法第13条第2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的规定,继承了五四宪法第12条的规定;宪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的规定,继承了五四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外,1982年宪法关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也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1982年宪法延续了五四宪法的文本特征和内在精神,一些重要原则在新宪法中得以恢复,并根据国家生活的变化获得了新的内涵。可以说,作为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宪法的修改和实施深刻地包含了五四宪法的贡献,包括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实践和当年制宪者的智慧。从65438年到0954年,新中国的宪政实践一直以五四宪法奠定的精神为基础。虽然历经挫折,但五四宪法所体现的民主精神并没有被破坏,而是通过不同的宪法修正案延续至今,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影响着当今中国的宪政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