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联盟的历史
原始社会晚期形成的部落联合组织。大部分是由有血缘关系或相邻的、利益相同的部落组成。几个氏族起源于同一个祖先,从同一个氏族中分离出来,分散在不同的部落中,自然成为部落联盟的基础。此外,使用能相互理解的语言或方言、领土边界也是形成部落联盟的重要条件。部落联盟的主要作用是在从事军事行动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攻击敌对部落或对付外国侵略者。美洲印第安人的易洛魁部落联盟(参见Iroquois)由五个独立的部落组成,各部落之间有着接壤的领地、相似的方言和相似的氏族等条件。易洛魁部落联盟中部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每个部落内部的一切事务都由部落独立处理。联盟中有一个由50名世袭酋长组成的联盟委员会。世袭酋长仅限于由五个部落中的部分氏族选举产生,地位和职权完全平等,对联盟内部的一切事务拥有最高决定权。联盟中的世袭酋长也是自己部落的世袭酋长,享有参加部落会议和投票的权利。当出现空缺时,将重新选举相关氏族;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更换他们,任命权属于联合议会。所有公共法令或决议必须在联盟理事会一致通过后才能生效;世袭酋长按部落在议会中投票。部落议会有权召集联邦议会,但联邦议会无权自行召集。工会理事会允许人们自由发言,但决议仅限于工会理事会。该联盟有两个主要的军事首领,拥有同等的权力,没有最高行政长官。“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还保留着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组织,而世系和继承制度是按照父系计算和继承的。这个氏族以一个虚构的神为祖先。胞族是一个军事组织单位,每个胞族有30个氏族。三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几个部落长期联合形成一个稳固的联盟。罗马君主时代也有类似的部落联盟组织。f恩格斯认为,“一旦氏族成为一个社会单位,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一切组织都以几乎不可逾越的自然性(因为它是极其自然的)从这个单位发展而来,这三个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同盟制度是氏族-部落制度的扩展,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联盟制度加强了部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为国家、部落或民族的形成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