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放前西藏的历史
中国和西藏历史上都存在着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赖为基础的黑暗野蛮的社会制度。它始于10世纪,一般建立于13世纪,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成立初期。在65438年至0959年西藏民主改革运动期间被废除。西藏农奴制社会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单。主要农业区仍使用木犁、木锄,偶尔使用铁犁。收获只有种子的4 ~ 5倍。畜牧业牛羊存活率分别为50%和30%左右。手工业一般是家庭副业,如捻羊毛、织布、畜产品加工等。,而且它的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工匠隶属于封建领主。生意不重要。传统农牧产品交换,物物交换。农奴主阶层占西藏人口的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们占据了西藏所有的土地、森林和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等生产资料。农奴阶级占西藏人口的90%,依附于农奴主。可以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和贫穷农奴。其中,“查巴”和“堆贫”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busboy的意思是餐馆工,带领地方政府的穷人土地为地方政府及其奴隶主工作的人,地位高于穷人。堆贫即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配的少量土地并养活自己的农奴。在阶级分化中,穷人可以降为穷人,穷人也可以升为穷人。破产后,穷人和穷人将沦为奴隶。奴隶占西藏人口的5%,大多来自破产的贫困农奴。他们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进行家务劳动。农奴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占耕地31%,贵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拥有向贵族和寺庙领主批地、没收和调剂土地的权力,拥有批准开垦非耕地的权力,拥有裁决土地纠纷的权力,拥有在所有耕地上摊派或增减官吏人数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