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教授国鑫怎么了?

估计是她家里有人犯罪,她帮忙转移了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来源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隐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关于犯罪认定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罪的适用时间从2007年6月6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