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的历史发展
1955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所有城市、乡镇、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 65438+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主席令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口登记管理的目的、登记范围、户口登记的主管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和注销、户口迁移和程序、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登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正式形成。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办理户口迁移规定(草案)》,体现了办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从农村迁入城市和集镇;对那些从集镇迁移到城市的人应该有严格的限制。这一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大门。
1977,11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首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后来,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直辖市批转公安部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明确了“农转非”的内控指标,即每年迁入城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1984 10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或开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其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并有经营能力,或长期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允许留在常住户口,生活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和居住证制度,允许其在城镇暂住。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居民应当办理迁址手续或者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下发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的城镇户籍制度,以解决要求落户城镇的农民过多与国家统一规划进入城市的农民过少的矛盾。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了变化。“农转非”的对象逐渐扩大,调控指标有所调整,调控方式也有所改变。
65438至0986,安徽省滁州市天水县秦岚镇实行“绿卡户籍制度”。从65438到0992,浙江温州实行“绿卡制度”。从65438到0993,上海实行“蓝印户口制度”。从65438到0995,广东深圳实行“蓝印户口制度”。以此为代表,一些地区实施了投资入户、购房或印蓝户口等政策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户口政策,解决夫妻分居问题;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产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绑。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布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