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之前中国股票发行方式
第一阶段:1990年至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采用行政审批制,期间大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完成上市融资。
第二阶段:2001年3月至2002年5月,为审批制。公司上市由券商指导,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许多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研究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企业上市后,负责推荐的券商不再负责,于是很多企业上市后业绩立马变脸。
第三阶段:询价制度。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询价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披露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3年底,公开发行股票试点从上海、深圳迅速推广到全国。为了缓解股份不足的情况,此次IPO采用了类似认股权证的认购申请形式,配售对象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但是这种卖表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签率低,人力物力浪费太大,配送成本太高。
第二阶段,从1994开始到1999上半年,尤其是1996到1999上半年,一级市场出现了IPO高潮。发行形式有多种,如上网定价、全额预付款、按比例配售、余额即时退还、与储蓄存款挂钩的余额转移等。这期间发行方式不断创新,但总体来看发行定价方式基本都是行政定价,新股发行市盈率基本限定在13-16倍。
第三阶段,1999下半年到2001上半年,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在此期间,新股发行逐步采用“区间内累计竞价”、“固定总量、不确定发行量、只有底价没有上限的价格”等方式,新股发行市盈率随着网上股市稳步推高。2000年IPO的市盈率是闽东电力的88.69倍,为历史最高。需要指出的是,市场化的IPO定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分股票的炒作,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阶段,2001下半年至2002年5月,新股发行基本采用区间累计竞价询价,按照严格的市盈率发行询价上限。最近IPO市盈率限制在20倍以内。但这种不顾行业和上市公司发展前景,人为限制市盈率的做法,造成了部分新股严重的抑价,势必会吸引更多资金介入一级市场操作。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完善了2000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决定恢复向二级市场按市值配售新股,配售比例确定在50%至65,438+000%之间。
第五阶段,2004年8月30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通知,新股发行将改为机构投资者询价制度,新股发行价格由市场决定。证监会还强调,在新的发行办法正式公布前,所有新股将暂停发行。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完善了现有询价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认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在发行大盘股时,公众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关方面会将网下分配给机构的部分股份重新分配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这意味着中小投资者买到热门新股的机会增加了。上述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时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力求保证在发行股票时,既要考虑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又要考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要向机构投资者配股,引入长期资金,合理确定价格,防止过度投机,照顾中小投资者认购热情。
IPO询价的四个方面调整和补充:
一是对于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始询价和累计竞价询价两个阶段,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第二,逐步调整目前网下累积竞价和网上申购的机制,规定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同时进行。
三是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第四,如果要求IPO公司发行4亿股以上,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