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公职人员处理结果
天嘉宜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钦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对原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54.38+0.55万元(人民币,下同)。倪家巷集团因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集团原、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天嘉宜公司原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分别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分别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硝化废物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前罪的缓刑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天嘉宜公司安全部门原负责人蒋丽华及5名安全员分别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分别被判处654.38+0万元至654.38+0万元不等的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副主任杨等22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凤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并处罚金。孙凤等九人同时犯两罪,依法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众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