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房屋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房屋损坏应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受理申请;
初步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勘察、测试并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情况;验算和整理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和定性分析,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出具鉴定文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估价人员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估价证书。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统一的术语,填写鉴定文书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收取鉴定费的标准可由鉴定机构根据当地情况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申请鉴定。房屋经鉴定为危险的,鉴定费由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