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税制的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中国的税收始于夏朝,“夏后氏五十岁进贡”。即以50亩土地为计量单位,取其平均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品。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配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允许转让和买卖。该国根据井的形状将方立的土地分为九个区域,第一个区域为公有土地,其余八个区域为私有土地。公田由八夫耕种,所有收成都交与主。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不分公田还是私田。任何占用土地的人都必须按亩缴纳土地税。始税亩是中国古代税制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以劳动为基础的强制地租制度,建立了以土地亩为基础的地租制度。

秦除了以田收租,还谈到了户税,这就是口税,也就是人头税。

汉朝时,国家把农民编入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和徭役的依据。农民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接受者,农民的税收有四种:地租(土地税)、计算税和口头税(人头税)、徭役和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对薄税不闻不问,但到了汉朝,地租轻,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税,文帝实行三十税一税,东汉光武帝把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税。

唐代租佃调整税制是唐代以前中国各朝代两千多年实行的实税的总结。租改租制度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缴纳两石,称为租;支付两丈的丝绸,三盎司的棉花或亚麻被称为调整。每一个丁每年都要服20天的徭役,这种役称为雍(这种役后来发展为库那丝役)。租付制的基础是实行均田制,规定每一个长大的农民都要得到100亩土地。所以国家征收租付制,只问他的身体,不问财产。(以上基于人口,以下基于田地)

均田制被破坏后,唐德宗元年(780),宰相杨炎采纳建议,修改了两部税法。根据财政支出确定税收总额,各地按照中央下拨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这两个税法已经从租金和平均原则变成了财产,主要是土地,并合并为家庭税和地方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朝仍然沿用唐朝的两税法,王安石实行均田制和清田制,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元代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唐代租庸律,江南仿唐代两税法。

明初制定了两部税法。从嘉靖十年开始,实行“一鞭法”改革,将各种税尽可能合并为几个货币税,以货币的征收代替实物的征收和官吏的征收。这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但并没有完全落实。(实物地租逐渐趋向于货币地租占主导地位)

清初承袭明制,继续实行鞭法。但丁银和天福还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檀定成亩”。以康熙五十年的人数作为丁税的固定总量,以后“养人不加税”。第二步,实行丁、丁合一,将丁阴传入田,收统一丁阴。“摊地入亩”的实施,完成了税役的合并,取消了税收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上取消了。

PS。税法有其发展趋势,但也有反复。比如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鞭法”,清代的“摊地入亩”。每次税费改革,前面乱征的各种摊派和附加费,都会和正规税一起收。但改革后,政府逐渐忘记了同时征收的税已经包含了分摊和附加费,又重新单独分摊。结果是变化和增税。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所谓‘黄宗羲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