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是什么意思?

征兵制是对符合条件的男性实行的义务兵役制度,与志愿征兵制度相对应。中国唐朝以前基本实行征兵制,把人分到户里作为义务。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各国兵役都很重。是强制征兵制保证了兵源。秦朝男性从17岁开始为国家服兵役,总共至少3年。汉朝基本继承了秦制,只是把年龄推迟到了23岁。在随后的魏晋南北朝,乱世中,强制征兵制也是征兵的主要手段。北魏花木兰为父从军,是在征兵制背景下发生的。征兵制的一个特点是军费少;二是士兵服役后会离开,不会成为将军的私人部队,导致军人弄巧成拙。它的缺点是军队的战斗力不如招募的职业军人。隋唐及后世,实行官兵制、天下兵制或募兵制,而征兵制逐渐废弃。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说现在当兵极其光荣,能够为国家做贡献也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当然,现在参军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是基于功绩的。其实中国古代就有与参军相关的活动,中国古代就有征兵法和征兵法。那么,它们是同一个意思吗?其实招法是更专业的队伍,国家提供相应的保障。我们再来看看古代的募兵制和今天的征兵制。两者有什么区别?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唐玄宗画像

在古代,征兵制是指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为了满足军事战争的需要,通过强制人民参军来扩充军队。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开始意识到,参军打仗其实是一种义务,扩军更容易被人民接受。

在这方面,征兵制与兵役制正好相反。唐五代以后实行的征兵制,以雇佣的形式扩充军队。征兵制在唐朝的实施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唐玄宗统治时期,为了加强军事实力,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采取了征兵制。募兵制是以国家名义招募士兵的一种方式,为参军的士兵提供衣食,免除义务服役。这既减轻了农民沉重的税收压力,又节省了来回奔波的政府军士兵的物资消耗,对国家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它的存在有一些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消极的影响。募兵制的士兵更加专业化,也就是职业军队。这就使得一个将军在长期指挥一支军队的时候,非常容易想到割据,从而独霸一方。中国历史上是否实行过征兵制,可以作为判断国家富强的一个标准。秦、西汉、唐朝实行的征兵制,可以推断当时王朝是强大的。相反,东汉、宋朝、清末实行的募兵制被视为国力衰落的原因。

招聘制度的利与弊

募兵制是指国家以雇佣的形式招募士兵的一种军事制度,被招募的士兵应该是一种更专业、更长期的士兵工作制度。这种制度属于中国古代军事制度之一,那么募兵制有什么利弊呢?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戚继光的征兵制度

戚继光的征兵制在历史上非常有名,使戚继光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支能善战的戚家军,使东南沿海不受日寇侵扰,江南居民安居乐业,成为后世著名的抗日英雄。

戚继光画像

明朝开国初期,太祖朱元璋实行军户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诸多隐患和缺陷。朱元璋和朱迪都是马上皇帝,他们手中的军队都是常年征战沙场的精锐。军户制度本身的弊端在当时并不太明显。所以明朝开国前70年,明军强大,所向披靡。然而,坏事发生在明英宗朱祁镇身上。他年轻而得意,厚颜无耻地发起了反对瓦拉的内战。结果50万精锐全军覆没。这就造成了国内士兵的空虚,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残的士兵,无数人逃离家园。

懂得治军的戚继光明白军户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当务之急是改革募兵制,于是戚继光那里就有了募兵制,代代相传。总的来说,戚继光的募兵制是唐朝的官兵制。众所周知,大唐帝国是中国唯一一个没有修建长城的汉人建立的统一王朝,因为整个唐朝几乎有300年处于外患状态,直到安史之乱之后。唐朝的士兵之所以如此骁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的募兵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唐睿时的战斗力异常强大。历史证明戚继光的募兵制是正确的。

古代的征兵制和兵役制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唐玄宗画像

自唐玄宗时期开始实行的募兵制有利有弊,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征召的士兵都是装备精良的职业军人,不同于原来的官兵制度,更加职业化,使得军队的战斗力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兵源问题很容易解决。一些没有土地的农民会选择军人作为职业,有助于解决兵源问题。招聘制度有利也有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军队战斗力的增强,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军队中存在不服从管理的现象,统治秩序混乱,存在“谁出钱谁听”的现象。兵心不良,缺乏统一领导和管理,经常发生叛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征兵之初,政府负担小,募兵制促进了士兵的充足。但后来随着士兵精神涣散,士气不齐,出现了一些反抗现象,国民政府等人不得不付出巨大的财力物力来平息,形成了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虽然募兵制有利有弊,但它的出现和使用顺应了当时社会背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

第一章征兵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有严重身体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应征可以延期。

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征兵的数量、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申请征兵的公民人数、身体素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也可以按地区或县依次征收;对灾情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免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兵员征集区域。

第七条全国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也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设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在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当依法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积极报名参加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战斗。